→ car:1.有爭議(契約一部分or廣告推銷)2.企業才有郵購買賣消保法適用 09/03 21:00
推 priorart:行政院消保會89台消保法字第00908函: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 09/03 21:28
→ priorart: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09/03 21:29
推 rosequeen:看板《consumer》消費者保護版 建議提供賣家網址 09/03 23:07
→ scott2009:也就是我收到貨後,如果不滿意可以不具任何理由退回嗎? 09/04 08:13
→ scott2009:當然中間所產生之運費應由消費者我方來吸收。 09/04 08:13
推 phantomli:問題一:就算是廣告,賣方亦受消保法第22條規範,所負義 09/06 12:50
→ phantomli:務不得低於廣告。且因保證,另受民法354條2項之瑕疵擔保 09/06 12:51
→ phantomli:責任拘束。 09/06 12:52
→ phantomli:問題二:企業經營者不限於公司,個人亦可(參pri大提供 09/06 12:52
→ phantomli:之函釋),但因行使退貨權所需之費用應由消費者負擔。 09/06 12:53
→ scott2009:感謝以上列位法界大德 09/14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