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riorart:人格與身體財產同樣重要 要不然就個人法益全除罪化 09/03 21:01
→ priorart:抑止惡意興訟個人以為可參考如德國一審起強制委任y+敗方 09/03 21:04
→ priorart:負擔對方律師費 09/03 21:05
推 guanquan:還可以順便救助台灣龐大的律師隊伍XD 09/03 21:18
→ Gi8:因為我覺得名譽損害有時候很難認定,和言論自由的界線也很模糊 09/03 21:23
→ Gi8:或許可以提高名譽損害的審查標準或設類似誣告的反訴方法@@ 09/03 21:25
→ Gi8:一樓的方法不錯!可是怕對方律師很會凹這種模糊地帶的案子.. 09/03 21:29
推 ilove56:支持你 09/03 21:33
推 trees880098:如果PO文提出具體事實也不能說是毀謗更不要說是推文 09/03 22:46
→ Gi8:可是就是有人吃定學生怕惹事..唉 09/03 23:07
推 phantomli:要發表意見,就不要怕惹事,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但是否 09/06 12:56
→ phantomli:成立毀謗或公然侮辱,仍要視整體意思表示情狀而觀察。單 09/06 12:56
→ phantomli:字是否成侮辱,抑或為習慣之發語詞,又或者是針對發、推 09/06 12:57
→ phantomli:文之他人,可爭執空間太大了。以此為例,難有成效~ 09/06 12:58
→ phantomli:另說到,應刑事除罪,改採存民事損賠制度,個人首推通姦 09/06 12:59
→ phantomli:罪除罪化~至於言論自由與侮辱誹謗,仍應以民刑處罰俱存 09/06 13:00
→ phantomli:為宜,但實務應凝結共識,劃出具體清楚之標準。(難~) 09/06 13:01
→ Gi8:我覺得網路發達讓這類的問題更值得思考,因為網路讓每個人的意 09/06 23:50
→ Gi8:見更容意發表與傳播,假如每個人都對名譽損害興訟,那應該不會 09/06 23:51
→ Gi8:有人想發表言論了。大概只能整天聊一些花草樹木之類的@@ 09/06 23:52
→ Gi8:所以我覺得網路發達會將這些問題拉到另一個層次去思維~ 09/06 23:54
→ Gi8:我也很贊同通姦除罪,還有賭博除罪也是,我覺得有些法律干預過 09/06 23:56
→ Gi8:度,社會思潮雖然會影響立法,但適當的立法影響社會思潮我覺得 09/06 23:58
→ Gi8:進步的方式。 09/06 23:59
→ Gi8:^也是另一種 09/07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