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開偵查庭 檢察官以雙方同意和解而將我們發到調委會調節
今早我與被告調節 被告願意付我25000
當場拿現金20000,另5000一個月內付清
我答應後 調節委員就寫合解書
但還須撤告
我說等對方匯過來我再撤 不然到時他耍賴 我不就虧大人
委員就說 我會在合解書上寫已付現金2萬另5千在10月10號前匯
我的問題是
委員這樣做對嗎 他叫我撤告 但錢還有5千沒拿
如果對方耍賴 我還拿得回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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