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妳求學時要是收到訊息說明天其中考會不會去求證?? 09/06 05:11
→ depravity:還是覺得老師一定不會這樣這是同學開玩笑不用理?? 09/06 05:12
推 DreamLoser:你不能這樣怪他們 這就是基本的"狼來了"的一般人心態 09/06 06:49
→ DreamLoser:人至少都會接觸到詐騙好幾次 久而久之自然就不理會詐騙 09/06 06:50
→ DreamLoser:不可能每次來個詐騙都去查證一次 這算是合理的一般反應 09/06 06:51
→ DreamLoser:不過這麼惡劣又取巧的方式應該要讓新聞報出來 09/06 06:53
→ DreamLoser:不然那些在家的媽媽們想當然爾會被受騙的機率非常的高 09/06 06:54
→ DreamLoser:出社會的人士查證機率可能有七成 但是媽媽們會低很多 09/06 06:55
推 RobertAlexy:支付命令都下來了 打個電話去法院問會死喔… 09/06 06:56
推 scott2009:對於法院的文件置之不理又空言指摘法院,會有這樣遭遇 09/06 07:34
→ scott2009:不會令人意外,況且還都是用掛號通知到您的戶籍地。 09/06 07:35
→ scott2009:才花五萬塊,有人花了幾百萬和一輩子的時間上了這們課 09/06 07:36
→ scott2009:什麼都沒有拿到,唯一就是債權憑證讓這個債權人還認為 09/06 07:37
→ scott2009:自己的錢還在,現實多麼的窮困潦倒都如社會版面。 09/06 07:37
→ yuusnow:接到法院信件也都置之不理關法院啥事? 法院怎麼知道你到 09/06 10:10
→ yuusnow:底有沒有欠他錢? 對方提出證據(就算是假的),法院也只能 09/06 10:11
→ yuusnow:做形式審核,通知你說,你有沒有欠錢? 有的話20天內要異議 09/06 10:12
→ yuusnow:還把它當廢紙,我就不知道這哪招,至少收到法院公文要問 09/06 10:12
→ yuusnow:一下吧,除非不把法院當回事,那又另當別論了 09/06 10:13
→ yuusnow:常有那種把法院當空氣的人,等到人家都進行到強制執行程序 09/06 10:13
→ yuusnow:錢要被扣了,才急急忙忙的來找律師,這時候八成都沒救了 09/06 10:14
推 depravity:這位"一般人"可是"大學教授" 我才那樣舉例要求的 09/06 10:18
推 DreamLoser:原來如此 那需查證還算合理 09/06 10:24
推 depravity:倒數第七行她是這樣自稱的 = = 09/06 10:34
推 KuoJ:連我這外行人.看到法院寄支付命令..如果有異議需20天內提出~ 09/06 11:39
→ KuoJ:都知道要去求證.而不是置之不理了......(怪誰= =?) 09/06 11:39
推 Redsofa:如他的律師所言「再起訴訟」即可,是受害者自己放棄權益 09/06 11:44
→ Redsofa:法院還沒到這樣亂來 09/06 11:45
推 phantomli:那是這詐騙集團索取金額設計得好,如果是五十萬,被害人 09/06 11:45
→ phantomli:花個五、六萬請律師的意願就高很多,但程序費用跟實體權 09/06 11:46
→ phantomli:利非常相當,而且被害人還要擔心被強制執行的薪水,先拿 09/06 11:46
→ phantomli:走後,之後對方脫產,即便勝訴,也求償無門、要不回來。 09/06 11:47
→ phantomli:在這樣的考量下,雖然不甘,但有資力吃下的人就容易傾向 09/06 11:48
→ phantomli:認賠算了~。 09/06 11:48
→ phantomli:話說回來,這件事本身的真實性,我很懷疑,是否其中有部 09/06 11:49
→ phantomli:份關鍵情節,有所缺漏。若真是「一封存證信函」,就可以 09/06 11:49
→ phantomli:聲請到支付命令,我們法院的「形式審查」也太寬鬆了吧! 09/06 11:50
→ phantomli:連借據這種形式上可以判斷有無債權的東西都沒有,單憑一 09/06 11:50
推 Redsofa:被害人可請學校幫忙暫不先將薪資轉入金融帳戶呀 09/06 11:50
→ phantomli:方意思表示就核發,這樣的操作個人並不認同。事證有疑, 09/06 11:51
→ phantomli:當回歸審判程序,而不應允由非訟程序處理。 09/06 11:51
→ Redsofa:同意樓上~ 09/06 11:52
→ phantomli:回Redsofa:已受強制執行,意圖損害債權,而隱匿財產, 09/06 11:53
→ Redsofa:在打官司前,"不划算"是心魔吧,人人都會勸你這句,想不到本 09/06 11:53
→ phantomli:有觸犯刑法356條之虞,學校承辦人甚而有幫助犯之危險。 09/06 11:53
→ Redsofa:案中律師也會說這句^^ 09/06 11:53
→ phantomli:雖然損害債權很多人都在作,但不表示可以這樣作~>< 09/06 11:54
→ Redsofa:若該案實屬<詐騙>,非常手段也 09/06 11:54
→ Redsofa:若受害者自行去結清關閉金融帳戶(自力救濟並打官司爭權益) 09/06 11:57
推 phantomli:我只是擔心,若對方是對法律操作有一定熟悉的人,這樣隱 09/06 11:58
→ phantomli:匿薪水,屆時被「以刑逼民」,損失更大~ 09/06 11:58
→ Blue6:你自己不異議的,怪誰? 09/06 12:25
推 guanquan:收到法院寄的文書,不詢問,也不上網搜尋,只能說活該。 09/06 12:29
噓 antibailan:噓下去,活該 09/06 13:28
→ alawyer:天作孽~猶可違~~收到支付命令而不異議~~就~~無言。 09/06 13:41
→ h1236638:這和詐欺獵人 的案子一模一樣 09/06 13:45
推 kirimaru73:簡單說 詐欺不可取 但不關法院的責任 09/06 15:33
推 phantomli:其實就看所謂的「司法改革」想做到哪裡,法院要淪為隨便 09/06 15:46
→ phantomli:核發的橡皮圖章,自然就會繼續發生這種事情。不過目前各 09/06 15:47
→ phantomli:地核發支付命令的標準似乎不盡相同,也許這是個案,或者 09/06 15:48
→ phantomli:有未揭露的事實也說不定。^^ 09/06 15:48
推 SMSGoldxFive:你確定這間"元誠"是詐騙集團嗎= = 09/06 23:14
→ SMSGoldxFive:人家只是一個專買別人債權回來催討的資產公司罷了... 09/06 23:15
→ SMSGoldxFive:當然我不是該公司營運人員 只是上班會碰到 09/06 23:15
→ SMSGoldxFive:但P大開頭就用 "這詐騙集團"金額開的好 是否太速斷? 09/06 23:17
→ FujiHayabusa:我想要借題問一下,這是否可以提強執14條的異議之訴 09/06 23:33
推 phantomli:回SMSGoldxFive:依文章內所述,債務人並無欠錢,卻因缺 09/07 08:51
→ phantomli:乏法律知識(不懂查證、也未異議)而遭受強制執行,依此 09/07 08:52
→ phantomli:所述事實,「我認為」此種方式若為詐騙集團所為,其金額 09/07 08:54
→ phantomli:拿捏得恰恰好。但也於推文懷疑是否原文作者對於事實部分 09/07 08:55
→ phantomli:有所保留,致事實真相不明。若說我速斷,可能未將前後文 09/07 08:56
→ phantomli:併看,而生誤會。 09/07 08:57
→ alawyer: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只能用支付命 09/07 10:16
→ alawyer:令「成立後」的事由為提起異議之訴。就本件而言,似乎不存 09/07 10:16
→ alawyer:在可以合法提起異議之訴的事由。 09/07 10:17
→ littlegreen:一般人面對詐騙都是不理會為多吧! 天天有電腦查證?? 09/09 21:29
→ littlegreen:打電話到地院查證還比較實際 只是我國司法人員素質... 09/09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