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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上都明白寫到 行政執行法27Ⅱ是「行為、不行為義務執行」告誡程序之明文規定 若違反此告誡程序 則行政執行程序違法 但小弟有一個疑惑 那就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有無告誡程序之適用? 似乎沒有教課書明白提及 請問 假設仍有告誡程序之適用 則法條上有無明文?(應該無法直接適用27Ⅱ..) 11Ⅰ②是否為其依據? 小弟思考上似乎有盲點存在 請大家予以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55
keq288:§13Ⅰ4限期履行文件就是告誡處分 09/06 19:41
car:告戒性質可能為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重點在踐行執行之前的告知 09/06 19:42
謝謝兩位!! 小弟只是想確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有無告誡程序之適用 因為書上幾乎只討論「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所以 結論 應該是肯定的囉!! 謝謝你們的答覆 ※ 編輯: Aswind 來自: 111.249.158.189 (09/06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