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yuane (不再想)
看板LAW
標題[問題]有關起訴不可分與法官審理的問題
時間Tue Sep 6 23:27:03 2011
請教各位大大
在單一案件的假設下
若甲傷害乙的同時,亦毀損乙的手錶
若後來檢察官僅起訴甲傷害罪
但因為起訴不可分 所以起訴效力及於毀損
而我的問題是
因為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此時法官雖可審理傷害的部分,但毀損罪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不經告訴則
欠缺訴訟要件,所以法官不可審理已起訴的毀損罪囉?
若要審理,須等被害人補提告訴後,法官才可以審理毀損部分?
希望版上大大能回答小弟此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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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234.100
※ 編輯: ayuane 來自: 114.34.234.100 (09/06 23:29)
推 phantomli:舉的例子不好,277也是告訴乃論,所謂不可分,即包括: 09/07 10:32
→ phantomli:告訴不可分、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所以 09/07 10:33
→ phantomli:告訴人就277為告訴,效力及於354。同理,檢察官就277為 09/07 10:33
→ phantomli:起訴(業經合法告訴),效力也及於354。(但其實就手錶 09/07 10:34
→ phantomli:部分也可能根本欠缺毀損故意,又不罰過失,只有一個277 09/07 10:35
→ phantomli:)^^ 09/07 10:35
→ ayuane:瞭解了!感謝您的回答。 09/13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