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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 在單一案件的假設下 若甲傷害乙的同時,亦毀損乙的手錶 若後來檢察官僅起訴甲傷害罪 但因為起訴不可分 所以起訴效力及於毀損 而我的問題是 因為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此時法官雖可審理傷害的部分,但毀損罪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不經告訴則 欠缺訴訟要件,所以法官不可審理已起訴的毀損罪囉? 若要審理,須等被害人補提告訴後,法官才可以審理毀損部分? 希望版上大大能回答小弟此問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34.100 ※ 編輯: ayuane 來自: 114.34.234.100 (09/06 23:29)
phantomli:舉的例子不好,277也是告訴乃論,所謂不可分,即包括: 09/07 10:32
phantomli:告訴不可分、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所以 09/07 10:33
phantomli:告訴人就277為告訴,效力及於354。同理,檢察官就277為 09/07 10:33
phantomli:起訴(業經合法告訴),效力也及於354。(但其實就手錶 09/07 10:34
phantomli:部分也可能根本欠缺毀損故意,又不罰過失,只有一個277 09/07 10:35
phantomli:)^^ 09/07 10:35
ayuane:瞭解了!感謝您的回答。 09/13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