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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網賣原文書(正)+中譯本(列印) 遭到派出所要求到案說明 >"< 書籍為2004大學期間所列印 售出時間為2011年 請問大大這是要以98新法來判還是 修改前的法律判? 小弟無知不知道原文書加送中譯影本 會侵害到著作權 如此,會判的比較輕? 或是和解金會比較低嗎? 單純想把家中用不到的書籍清掉 不是想要因此獲利... 可以請大大們告知可能的罰則或是和解金的談判方式嗎? 小弟拜謝先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74.9
wolfsburg:看哪個比較輕 09/08 03:24
cawba:中譯本不可能是你自己翻譯的吧 XD 所以中譯本公司發現了當然 09/09 08:09
cawba:會告你 現在書商、補習班、唱片公司都有工讀生負責搜尋網拍 09/09 08:12
depravity:2004年重製2011轉移所有權 兩罪 = = 09/09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