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eik:要留且能力許可就在十天內表示願意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09/07 23:05
→ veik:第六項的調處指的是地政機關調處 09/07 23:06
→ sckuo:喔忘了說,乙沒有能力優先承買...所以才這麼麻煩 09/07 23:09
→ veik:指的是該土地依法得分割而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得進行調處 09/07 23:13
推 ilove56:甲持有超過2/3就贏了 即使沒有通知優先購買也不會怎樣 09/07 23:13
→ ilove56:有通知是佛心來的 09/07 23:14
→ veik:也就是變成自行協議分割->地政調處分割->司法裁判分割 09/07 23:15
→ veik:不見得不通知會沒事喔前陣子某劉媽媽被人攔走一塊東區的土地 09/07 23:19
→ sckuo:那可以請問一下要申請調處,要在這十天內嗎?如果十天過後, 09/07 23:19
→ sckuo:甲已經跟第三人簽訂契約了,還可以申請調處嗎?還是只要在 09/07 23:20
→ sckuo:移轉登記前聲請就可以了? 09/07 23:20
推 ilove56:不通知會有甚麼事? 34-1只有債權效力 09/07 23:45
推 veik:讓人有優先承買權的機會不就是風險? 09/07 23:50
推 ilove56:...... 09/07 23:52
→ ilove56:在實務上會遇到的狀況是 全台灣沒有人會遵守債權效力的 09/07 23:53
→ ilove56:優先購買權 唯一會遵守的是法院 09/07 23:53
→ ilove56:我不知道這些菜販為什麼要遵守 不遵守的話 09/07 23:54
→ ilove56:只要把賣地的價金給優先承購人即可 09/07 23:55
→ ilove56:您可能要先查查看它們是否是34-1的情況 09/07 23:55
→ ilove56:若是34-1 根本沒人會遵守 遵守的才是盤子 09/07 23:56
→ veik:這種方式比較安全的方式就是先成為共有人之一 09/07 23:56
推 ilove56:我剛看一下連結 有可能它們是土地法104 09/07 23:57
→ ilove56:而不是34-1 09/07 23:58
→ ilove56:不 34-1不用這麼麻煩 我處理過好幾個案子了 09/07 23:58
→ ilove56:沒有一個被攔截的 09/07 23:58
→ veik:上面的哪個系爭要點是在通知送達效力就是了..... 09/08 00:06
→ veik:土104講的是屋地所有權分離...上面那個不是 09/08 00:09
推 guanquan:請問有判決案號嗎?我搞不太懂,土34-1應該只有債權效力吧 09/08 00:13
推 veik:抱歉我沒有...前陣子準備考試有在注意類似題材才順便記下的 09/08 00:17
→ veik:那時心理就在想如果劉媽媽先成為持分人之一應該對方就沒機會 09/08 00:21
推 leochang:實務上,乙要提共有物分割,不用調處,10天內和對方協議 09/08 04:31
→ leochang:協議不成,馬上提分割訴訟...就有可能透過分割保住土地 09/08 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