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zbcgjkw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債篇-自己有解但感覺不完全
時間Fri Sep 9 13:35:53 2011
甲為A公司之董事,乙為A公司僱用之司機。某日,甲搭乘乙駕駛之轎車外出洽公。
行車途中,適有丙開車逾越中線,乙為避之,急速閃避,但因車超速,撞死人行道上
的丁。請問:甲、乙、丙及A公司如何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答:
STEP 1丁之家屬可對A公司、甲、乙、丙求償
財產上:
丁之家屬對甲:可依侵權行為下之§184或§191-2或§192求償向甲求償。
丁之家屬對乙:依§28向乙求償。
丁之家屬對丙:依§191-2或§192向丙求償。
丁之家屬對A:依§28向A求償。
非財產上:
可依§194向丙、A、乙請求慰撫金。
STEP 2甲、乙、A間內部關係:
若甲超速駕駛致被害人丁死亡,依§184或§191-2及§192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若甲能証明,超速是為閃避丙車所造成,則可免責。
由於乙為甲之使用人,故甲須承擔其使用人(甲)之過失。
甲因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損害,故依§28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不能舉証免責。
STEP 3 丙責任之分擔:
丙違規駕駛致被害人丁死亡,依§191-2及§192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結論:丙與A各依其過失程度對丁之家屬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上述問題應採何種解題步驟較佳及還有哪些適用法條可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77.54
推 tw00173105:先討論有184I前後及II的人(乙 丙) 09/09 15:03
→ tw00173105:而且問題如果沒有問A 不建議著墨太多 09/09 15:04
不好意思沒有打到A 已修改
※ 編輯: lzbcgjkw 來自: 122.118.177.54 (09/09 16:12)
→ zeusean:丁對甲可以:188+28+184 09/09 16:24
→ zeusean:乙超速,依150II仍負損害賠償之責 09/09 16:26
→ zeusean:剛剛打錯了 是丁對乙:188+28 09/09 16:28
→ car:甲只是乘客不是駕駛的話, 應該不會有侵權責任喔 ~ 09/09 19:54
→ car:我覺得從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寫起, 再討論連帶責任的問題較清楚 09/09 19:56
→ car:Step 2第三行的使用人(224) 是用在契約責任, 本例是在討論侵權 09/09 19:58
→ Tristan:舉出使用人應該是因為要帶出217第三項的的與有過失 09/10 18:30
→ lzbcgjkw:謝謝大家 我現在比較清楚清楚了^^ 09/1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