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i0531 (可以不期而遇)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購買中古機車訂金問題
時間Sun Sep 11 01:22:22 2011
如題 因為家人覺得太貴所以有想取消交易的念頭
但是已經附了三千元訂金
合約上面寫
"交清尾款日期限於XX年X月X日止,
上開期間若有未繳清尾款時沒收訂金購買者不得異議。
(訂金交清後無論任何理由不得要求收回訂金) "
請問這樣我還有機會拿回訂金嗎?
有查過資料
但是看不太懂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請問我這個案例是屬於上述哪一種契約?
訂金是包含在機車售價裡的
這樣可以算是第一點嗎?
如果我在交清尾款日前要求退還訂金
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麻煩個位回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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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77.205.189
推 ilove56:站不住腳 09/11 01:27
推 depravity:沒腿軟就站的住腳可是法律上妳想要回定金會輸(不誤) 09/11 02:01
→ priorart:沒機會了 當學個經驗早點睡吧 09/11 02:36
推 kanna:就是第二點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呀,不然收定金要幹嘛 @@ 09/11 19:46
→ kanna:相對的,要是對方違約不賣你,也要賠你兩倍定金 09/11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