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ERh2Qr7 ] 作者: hariseb (hi)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王澤鑑的民概中關於代送買賣的危險負擔... 時間: Tue Sep 13 09:23:35 2011 王澤鍵的民法概要第339頁提到代送買賣的危險負擔 列出民法第三七四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 ,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為運送之人或承覽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 買受人負擔。」 其注意事項中的第一點提到:本條不適用於所謂的送交買賣。 但第三點卻說:標的物系由出賣人自己或其履行輔助人時提出時,應先認定 其是否為送交買賣。如為肯定,應有民法地三七四條規定的適用。 我覺得這兩點說明彼此間好像有矛盾,既然都說送交買賣不適用374了,那第 三點又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標的物由出賣人或其履行輔助人提出? 第一點我可以理解,第三點總覺得是不是有漏字或寫錯,請大家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08.1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08.132
Eventis:因為錯的是第一點,374講的就是送付之債. 09/13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