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rimaru73:原PO所述的漏洞疑慮確實合理,但再請問一下 09/15 09:32
→ kirimaru73:是否有相關法條可引用來減免所附罪責? 09/15 09:32
→ kirimaru73:雖然弄丟身分證有遺失的過失 但跟賣證件牟利的故意相比 09/15 09:33
→ kirimaru73:兩者相差甚遠 應不會因為難以辨認就將其歸為一談吧? 09/15 09:34
推 phantomli:其實主要是看遺失之後的反應,報警、登報、趕快補辦等等 09/15 09:57
→ phantomli:,雖然有些動作無用,但綜合累積起來,這些蛛絲馬跡可不 09/15 09:57
→ phantomli:可以看出這個人是不是真的掉了身分證,還是賣掉之後被抓 09/15 09:58
→ phantomli:在鬼扯。所以有些自保動作,對於補發可能無用,但對於將 09/15 09:59
→ phantomli:來被告,多少有點用處。 09/15 09:59
→ phantomli:但其實,個人以為,實務對於「掉」存摺、身分證件等,要 09/15 10:00
→ phantomli:求主張遺失的人(通常已被列為被告),證明東西是掉的, 09/15 10:00
→ phantomli:不是賣出去的,其實已經違反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原則。 09/15 10:01
→ phantomli:應該是要起訴的檢察官證明這些東西,是被賣出去的吧~ 09/15 10:02
→ kirimaru73:可能因為賣的比例也很高 所以才有這種怪風氣吧 09/15 10:02
→ kirimaru73:我原本認為原PO應該無責也是想到無罪推定 總覺得怪怪的 09/15 10:03
→ kirimaru73:原PO把該辦的辦好之後,就不必再額外擔憂了 09/15 10:38
→ kirimaru73:不是每張遺失的身分證都會被拿去做壞事,我也掉過一次 09/15 10:39
→ kirimaru73:對於還沒發生且完全無法控制的事情,就等發生了再說吧 09/15 10:40
推 guanquan: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的申請書等文件就可以證明啊。 09/15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