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rimaru73:「抒發我個人花了大錢卻得到這種待遇的不滿」要看內容 09/15 20:41
→ kirimaru73:單純地敘述事情始末 完全不做評論是不會有事情的 09/15 20:41
→ kirimaru73:至於你所使用的貶抑性詞句 要看你受到的不佳待遇程度 09/15 20:42
→ kirimaru73:所產生的刺激 以及你是否有敘述到憑空捏造的事情來判定 09/15 20:42
→ kirimaru73:被要求刪文 應該是強制罪的部分 如行為合理合法 09/15 20:44
→ kirimaru73:但對方卻要求你執行沒必要的刪文動作 屬強制罪 09/15 20:44
→ kirimaru73:至於是否成立 也要看對方的要脅手法和力量而定 09/15 20:45
→ kirimaru73:單純要求精神賠償 無憑無據 必須要有其他的依據 09/15 20:47
→ kirimaru73:可能的空間就是 1.服務品質明顯不佳 2.對方強迫你刪文 09/15 20:47
→ kirimaru73:1.是民事訴訟 你必須舉證對方的服務達到"有過失"的程度 09/15 20:48
→ kirimaru73:2.是刑事 你必須主張對方強迫你刪文的行為成立了強制罪 09/15 20:49
→ kirimaru73:證明了過失或故意後 才能要求賠償 包含精神賠償 09/15 20:49
→ kirimaru73:所謂的證明 簡單說就是"拿出證據 並把檢察官/法官說服" 09/15 20:50
→ kirimaru73:這就要靠你自己想 可非三言兩語能交代的了 09/15 20:51
→ kirimaru73:另外 寄存證信函用途幾乎沒有 除非你只是想嚇對方 09/15 20:52
→ kirimaru73:要有實質補償 就準備好證據去打官司吧 09/15 20:52
→ pagedown:對方有寄簡訊與e-mail要求刪文,而內容也確認過無何強烈 09/15 20:57
→ pagedown:的貶抑性字眼 09/15 20:58
→ kirimaru73:沒強烈字眼 沒脅迫手段 強制罪應該是告不成了 09/15 20:58
→ kirimaru73:畢竟你當初也可以不刪 是考量法律風險你才自己刪的 09/15 20:59
→ pagedown:也無憑空捏造內容,全都有照片佐證 09/15 20:59
→ kirimaru73:(這或許是個聰明的選擇 但剛好在刑事告訴上對你不利) 09/15 20:59
→ kirimaru73:你就專注再對方的服務到底爛到哪去這一部分吧 09/15 21:00
→ kirimaru73:若能在民事庭上令對方成立過失 就有求償損害的機會 09/15 21:00
→ kirimaru73:啊 你是說你的內容喔 那再看看對方的要求內容 09/15 21:01
→ pagedown:我只有刪該公司名字, 文章是設計師自已承認他去檢舉 09/15 21:01
→ pagedown:被網站管理員刪除的 09/15 21:01
→ kirimaru73:對方如果說"如你不刪,我要告你"是不構成強制罪的 09/15 21:01
→ kirimaru73:因為告人本來就是他的權力 這樣講稱不上犯罪 09/15 21:01
→ kirimaru73:刑事犯罪門檻高 這部分還是算了吧 民事再想想 09/15 21:03
→ pagedown:為何文章po照片佐證剛好在刑事上對我不利呢? 09/15 21:03
→ pagedown:對方要求刪文的內容裡有提到如果不刪會有法律問題 09/15 21:04
→ kirimaru73:我是說 "你被對方一講 就乖乖刪文" 這個選擇 09/15 21:05
→ kirimaru73:這個選擇對你比較安全 但對於你想告他強制罪是不利的 09/15 21:06
→ kirimaru73:"不刪會有法律問題" 這種詞太溫和了 也算不上強制行為 09/15 21:06
→ kirimaru73:而設計師檢舉 網站管理員刪除 也不算是不法行為 09/15 21:07
→ kirimaru73:就現在來看刑事應該是別想了 離起訴門檻還很遠 09/15 21:08
→ pagedown:現在設計師要求我把網誌關閉, 我只能寄存證信函以服務有 09/15 21:11
→ pagedown:過失的照片來叫他叫他閉嘴了 09/15 21:12
→ kirimaru73:如果你有錯,寄存證信函也沒用 如沒有錯,就沒有必要寄 09/15 21:12
→ kirimaru73:你當然還是可以寄,只是這不是什麼有意義的行為 09/15 21:12
→ kirimaru73:你寄了他不服也不會閉嘴 不如就看他之後要怎麼"強制"你 09/15 21:13
→ pagedown:但是設計師一直發簡訊跟e-mail說他們的客人有被影響 09/15 21:13
→ kirimaru73:關於存證信函這東西到底是做啥的,可在版上爬一爬看看 09/15 21:14
→ kirimaru73:你沒有"錯"的話 被影響也不甘你的事情 09/15 21:14
→ pagedown:所以靜靜等他"強制"後再告他強制罪? 09/15 21:14
→ kirimaru73:你有"錯"的話 寄了你還是要負影響之責任 09/15 21:15
→ kirimaru73:他發信你可以不看 他瘋狂發信到達騷擾程度就另提訴訟 09/15 21:15
→ pagedown:所以他一直寄簡訊跟e-mail來,也不能告他搔擾嗎? 09/15 21:15
→ kirimaru73:"到達騷擾程度"當然就可告囉 09/15 21:16
→ pagedown:我有沒有錯這事,文章內容已被刪除, 有保留的話也要看法官 09/15 21:17
→ kirimaru73:但不是你自認的騷擾程度 是你能說服人的騷擾程度 09/15 21:17
→ pagedown:認定, 我說我沒錯, 你也不一定相信啊 09/15 21:17
→ kirimaru73:這本來就是你要自己先考慮的點啊 如果你認為自己"可能" 09/15 21:19
→ kirimaru73:被法官認定有錯 又不想吃刑責 那當然安全為上囉 09/15 21:19
→ pagedown:所以我覺得自己沒有錯,只是抒發情緒然後被刪文 09/15 21:21
→ pagedown:就只能被動的等被"強制"後才能用刑事告他 09/15 21:21
→ pagedown:那這樣我還是主動訴請民事服務"有過失",才能撫慰我被騷擾 09/15 21:22
→ pagedown:的心啊!!! 09/15 21:22
→ kirimaru73:所以我才建議你先考慮民事 對方的服務過失就好 09/15 21:22
→ kirimaru73:刑事本來就是發生了才能罰(除了少數罪刑可罰到預備犯) 09/15 21:23
→ kirimaru73:如果我預備要罵個人 或是想像要揍人都要被處罰 09/15 21:24
→ kirimaru73:那我們這個國家豈不太沒有人權了嗎? 09/15 21:24
→ pagedown:感謝k大, 我會再跟家人討論舉證的事情~ 09/15 21:24
→ kirimaru73:如果你覺得對方"現在"已經算是騷擾 你現在就可以提告 09/15 21:25
→ kirimaru73:但是接下來就要看 你能不能說服人"這樣叫做騷擾"了 09/15 21:25
→ kirimaru73:不過騷擾大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管的 這邊處罰也不重 09/15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