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Beijingman:不爽不要停 09/17 09:29
→ scott2009:如果政府都可以叫民眾去跳海,不然不爽不要做anything 09/17 10:29
→ scott2009:不知道有多好多恣意 09/17 10:30
→ friand520420:不太懂= =? 09/17 10:42
推 phantomli:就是在講一樓口氣不好,也沒有回答到重點,於事無補。 09/17 10:55
→ phantomli:該管委會的作法不無可議之處,若原即可供住戶停放機車, 09/17 10:56
→ phantomli:住戶停進來,並無侵入私人土地之虞,強行上鎖,確有強制 09/17 10:57
→ phantomli:之疑慮。至於恐嚇取財,因尚乏不法所有之意,不容易成立 09/17 10:57
→ phantomli:。而且類似此種的公共區域出入管制,不是不行,只是必須 09/17 10:58
→ phantomli: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住戶大會通過,才能建立合法性。 09/17 10:59
→ friand520420:謝謝P大的解釋,我是住在這邊,所以我可以停在裡面 09/17 11:53
→ friand520420:的意思囉,那如果管理員上鎖,開鎖跟我收費,我還是 09/17 11:54
→ friand520420:得給他嗎? 09/17 11:54
→ friand520420:不給他,如果他不開鎖那怎麼辦呢?? 09/17 11:55
推 phantomli:我是說住戶的車進入,並不構成刑306,但亂停仍有可能踩 09/17 21:16
→ phantomli:320II(竊佔)。最佳作法是叫管委會提出管制進出的法源 09/17 21:17
→ phantomli:依據(住戶大會決議或先前的規約),如果提不出來,就客 09/17 21:17
→ phantomli:氣告訴他們:誰鎖車,誰就犯刑法304條強制罪!什麼聽公 09/17 21:18
→ phantomli:司或管委會的,都沒用,刑事責任是要自己承擔。這樣,看 09/17 21:19
→ phantomli:有沒有人敢去動手鎖。如果真的發生,請不忘拍照後報警處 09/17 21:20
→ phantomli:理。 09/17 21:20
→ phantomli:管委會是可以依據住戶大會執行決議為社區公共空間之規劃 09/17 21:21
→ phantomli:、管理,但必要的合法程序仍要先走,不能蠻橫地想怎樣來 09/17 21:21
→ phantomli:就自己亂搞~(管委會並沒有很大~) 09/17 21:22
→ enterpirse:管委會笨笨的,如果停車費是要繳的,把它含在管理費裡 09/17 22:42
→ enterpirse:面,也不致如此 09/17 22:42
→ friand520420:沒有亂停~我們都停在自己的格子裡面,但是管理委員說 09/17 23:28
→ friand520420:沒有貼貼紙就可以鎖,那是管理員的權利= = 09/17 23:29
→ jachan:你的車被鎖,去告他也是你的權利,好好講,管理員不會鎖的 09/19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