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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dhon ( redhon)》之銘言: : 請問各位 : 於合會契約中違反民法第709條之二第二項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時 : 法律效果為何? : 是否依民法71條之規定合會契約自始無效? 沒有人要回喔XD 契約違反強制規定原則上契約無效 但是去除該部分仍可以成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71,111) 如會首因該條或得利益使她人受到損害,則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亦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184)的不法侵害 而使當事人發生債權的關係 -- 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6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