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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 其計算標準為: 減少價金 = 瑕疵之物的價值 * 約定價金 / 無瑕疵之物的價值 例如甲有某畫,以九萬元出售於乙,該畫因有瑕疵,僅值八萬元。經查該畫 若無瑕疵時,值十二萬元。依上揭計算方法,減價金額=8萬*9萬/12萬=6萬 ------以上節錄自王澤鑑民法概要p.344----- 我的疑問是,這個公式的原理是什麼?為什麼是這樣算呢? 還有例題的部分,乙最後實際應給付的金額是約定價金減去減少價金嗎? 就是 8萬-6萬=2萬,最後只付2萬,是這樣嗎? 請大家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08.221
kirimaru73:會不會是減少「後的」價金?? 這樣才比較合理 09/19 11:05
kirimaru73:不然瑕疵比例越少 減少的錢越多豈不太誇張了 09/19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