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imaru73 (霧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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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 未成年竊盜 立委提案改告訴乃論
時間Mon Sep 19 18:26:40 2011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ETmV7cD ]
作者: maxdi (:I"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未成年竊盜 立委提案改告訴乃論
時間: Mon Sep 19 17:13:40 201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598457.shtml
未成年竊盜 立委提案改告訴乃論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1.09.19 02:36 am
三餐不繼的熊姓少年偷麵粉想做麵食給妹妹吃被捕;家貧、愛畫畫的小五生小岑偷水彩畫
筆被捕;還有前幾天才發生的小六女生小茹為圓智障哥哥的夢偷牽腳踏車,移送少年法庭
…許多未成年竊盜,事出有因,卻因屬公訴罪,須一律移送法辦。立委蔣孝嚴認為恐留下
終生烙印,已提案修改刑法,將未成年竊盜改為告訴乃論。
熊姓少年父親在外地打零工,家境貧困的他與妹妹經常餓肚子,今年元月初他在大賣場偷
竊麵粉、糖、茶飲等,被扭送警局,當時員警於心不忍,還用公基金買麵粉、泡麵前往熊
家慰問。
今年二月,與車禍重傷、失業在家父親同住的女童小岑,在書局偷畫具被逮,父女倆在警
局相擁而泣,派出所所長、法官也掏腰包濟助,此案也促成花蓮縣長傅崐萁聯合花蓮境內
大賣場提供花蓮學童免費文具券。
「年輕時到育幼院服務,經常接觸一些犯了小竊案、但其情卻堪憫的孩子!」蔣孝嚴昨天
表示,最近社會一再傳出類似事件,更讓他思考法與情的平衡。蔣孝嚴目前已完成提案,
新會期將完成連署,送司法委員會討論。
提案指出,少年兒童以觸犯普通竊盜罪最多,且常因經濟困窘,或因心智未臻成熟、貪玩
所致,有些情況,甚至連被害人都願意憫恕;不過,目前不論普通或加重竊盜罪均屬非告
訴乃論罪,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悉,即須移送法辦。
蔣孝嚴強調,少年兒童犯竊盜罪儘管惡性再低、侵犯法條再微,卻仍須經歷警察逮捕、移
送少年法院調查、審理、詢問等過程,極易產生犯罪學上所謂「汙名化作用」,從此留下
烙印,甚至產生二次偏差行為。
蔣孝嚴認為,為積極保護少年、兒童健全自我成長,犯普通竊盜罪者,得有緩衝機制,即
宜由被害人自行考量是否提出告訴,以避免少年兒童僅因觸犯微罪、卻須移送法辦。
原推文恕刪
這個要是成了......會不會有偷竊罰十倍百倍之類的和解金出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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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53.228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23.50.53.228 (09/19 18:28)
→ car:可以花錢消災...., 似乎不賴 ? 09/19 22:45
推 ilove56:罰百倍=恐嚇取財 09/19 22:55
推 phantomli:其實蔣委員所說的「污名化作用」於所有的少年事件,都會 09/19 22:55
→ phantomli:發生,所以重點不是在告不告訴乃論,而是第一線警方的處 09/19 22:56
→ phantomli:理手段吧~說起來,本件上新聞還上記者去採訪是怎樣,媒 09/19 22:56
→ phantomli:體有這麼自由喔~都不用管少年人的心裡負面影響~ 09/19 22:57
→ kirimaru73:如果是和解金開百倍,然後問對方要不要接受,這樣應該 09/19 23:44
→ kirimaru73:不構成恐嚇取財,而且可能真的有人會接受 09/19 23:44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18.160.170.119 (09/19 23:45)
推 ilove56:黃榮堅會認為不構成 因為給對方另一個選擇(文章:苦情姊妹) 09/20 00:16
→ ilove56:(苦情姊妹花) 實務跟通說認為會構成 因為手段與目的失衡 09/20 00:17
→ kirimaru73:再請問一下 恐嚇取材罪的要件中還有"意圖為不法之所有" 09/20 00:31
→ kirimaru73:那麼要求鉅量賠償金的動作,能被視為"不法"之所有? 09/20 00:32
→ kirimaru73:不合情不合理是肯定的,但是"不法"呢? 09/20 00:33
推 hcya:少年保護事件與被害人有沒有告訴根本無關,只要少年觸法,就 10/01 21:05
→ hcya:算是告訴乃論之罪,警方依法還是要移送少年法庭啊…修成告訴 10/01 21:05
→ hcya:乃論之罪完全不會有所謂「不必移送」的效果,立委也太天兵! 10/01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