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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r79427 (酒窩)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車禍] 如何站住我自己的地位
時間: Thu Sep 22 13:59:31 2011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0/6/2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開車)無受傷
對方(騎車)當下昏迷送醫開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強制險(有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直行對方也直行對方"來回"行駛於路肩與汽機車道
後來對方騎進路肩在我要過去時又"突然"從路肩彎進汽機車道
撞擊我副駕駛座的車門導致車門有刮痕後照鏡被擠壓。
事故發生時警方到場為我做吹氣酒測酒測值為0
對方立即送醫於醫院做抽血酒測酒測值為1.09。
六、問題:
律師方面跟律師的事務所同事都很優哉的說不用管 我方根本就無過失
但因為要開鑑定委員會的報告 所以想知道該怎麼樣才能夠站得住腳
才能夠提出我方無過失
我有查了一下
刑事責任上可主張無過失之方法
1.未注意後方來車任意變換車道
2.交通事故要依據信賴原則主張無過失責任有兩個要件,
第一,本身無違反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事故之發生係屬於不可預見的行為。
3.車未超速在車道上正常行駛(未違反交通安全規則) ,
忽然對方由車道竄出(行為屬於不可預見的)
致我車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
4.如果說有過失 那我因該主張容許信賴。
信賴成年人不會突然衝到馬路上,或信賴別人不侵害車的路權之類的。
行為並無不法
民事責任亦同,應該沒有開車就要付無過失責任的道理。
還是能主張行為無不法,對方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大概是這幾樣
還是我因該再提出什麼能更確保我是屬於無過失之成份
有哪幾點是應該改一下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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