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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看到八卦版一則新聞,抱歉我對於人事時地物記得不精確。 依稀記得是說某學生在網路上爆料某老師(可能也不一定是學生與老師,總之是有相對應 的身份的兩造)做的不好的事,老師提告,法院認為老師做的事是公開做的,所以不算被 妨礙名譽。 PS:上述情節的「具體類型」很抱歉我沒把握記憶正確。但重點在於跟法理的搭配。 我只是疑惑上述新聞事實跟誹謗罪通常被理解的好像不一樣。 關於私德的事也是不能轉述的。所以突然想再仔細看一下案例的事實部份。 但我前陣子看那新聞,記者報導說法院判決說老師做的那件事(好像是性騷擾嗎?還是抄 襲?抱歉真的記憶模糊)可受公評,不算私德啥的...因此在事實與法理之間的涵攝, 老師提告在網路上爆料的學生,法官依法判學生無罪云云。讓我整個無法理解何以如此.. 我今天檢索文章數目如大海一般的八卦版,查詢得眼花撩亂也查不到那篇新聞了。 不知各位是否有人有印象,告知我該新聞事實部份,以及該事實如何與誹謗罪涵攝好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7 ※ 編輯: xeins 來自: 140.112.155.157 (09/22 18:16)
depravity:性騷擾和抄襲都不算私德吧 = = 09/23 11:48
depravity:同時交往很多女友這種法律不罰的才算 09/23 11:48
phantomli:記得那篇內容似乎是:老師有論及婚嫁的女友,缺劈腿女學 09/23 11:56
phantomli:生,女學生懷孕後被老師強迫拿掉~後來同學上網爆料。但 09/23 11:56
phantomli:差不多時間也有性騷擾跟論文抄襲的新聞,所以原PO在問哪 09/23 11:57
phantomli:件,其實我也不是很確定。 09/23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