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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懂勞基法的先進 關於該法第三十條第二、三項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我實在看不懂在寫些什麼,可否麻煩版友為我解惑 其次是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與第四十條第一項的區別為何 兩者都是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讓勞工加班工作 但我看不出兩者有何不同,還請版友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20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