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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抱歉,藉原題回覆NCC信件 您好:   茲復 台端9月12日電子郵件有關「新聞報導有違法律規定及誤導」案,本會說明如下 : 對於電視新聞節目之管理,本會主要是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在尊重及保障新聞自由之前提下,除非新聞報導內容違反前 揭法令規定,否則會基於尊重媒體專業自主立場,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表意自由,未便干 預新聞採訪製作、表現方式或排播規劃等編輯自由。 廣電媒體於扮演社會第四權角色,呈現各項公共議題的觀點與立場的同時,仍應著重 新聞專業義理,透過專業新聞人員編輯公正、客觀、平衡的報導,成就新聞媒體的可信度 。針對 台端反映「屏東地區小男孩遭車輛意外撞傷」新聞未平衡報導監護人或父母之過 失意見,本會將函轉電視台參考注意。 針對電視新聞媒體之不妥內容,您亦可直接向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 會所設置之「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專區反映( http://www.stba.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02&Itemid=116 ),或填寫「新聞、節目及廣告相關意見反映表」( http://www.stba.org.tw/download/reaction/react.doc),寄至該會專用電子信箱( chao@stba.org.tw)提出建議。 感謝您對廣電媒體的關切,希望您能發揮公民監督力量,一起為督促改善媒體環境繼 續努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 引述《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之銘言: : 抱歉 借用原題說明政府回復結果 : 先生:您好! : 您對於社會事件相當關心,針對今年二月份發生在本縣墾丁大街的車 : 禍事件,提出您的建議,本府由衷感謝! : 經本府調查了解,受傷小男童之父母親使其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 : 之環境,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規定,由本府派社工員加強輔導 : 中。 : 經本府評估因為小男童之父母親並非故意對其犯罪,只是在照顧功能 : 上有所疏忽,經幾個月追蹤輔導,已有改善,小男童的傷勢也逐漸復原 : 中,故不適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對其父母親提出告訴。 : 對於上述的說明若仍有疑問,請洽本府社會處枋寮區家庭福利服務中 : 心鍾宜君社工員,聯絡電話:08-8788540轉309。 : 對於有責任的母親都已經歸類為並非故意對其犯罪 : 那麼因為過失而造成傷害的車主是否更可以減輕其責任? : 家屬對於法治觀念實在有必要加強 : ※ 引述《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之銘言: : : 男童被輾重傷 家屬泣訴起訴太輕 : : 更新日期:2011/09/11 13:26 : : 台北一名姚姓男子,農曆過年期間到墾丁遊玩,從墾丁大街要離開時,開著休旅車撞到一 : : 名3歲男童,雖然他立刻停車察看,不過還是造成男童重傷,屏東地檢署最近將他依過失 : : 傷害罪起訴,不過家屬認為太輕,因為駕駛事後不認錯,也沒來探視過小孩,認為他根本 : : 就是殺人未遂。 : : 被撞男童母親:「長時間來,都是自己在承受著壓力。」 : : 3歲的男童跟在車主的後方,想跟著上車,發現沒人,他走到車前玩起車牌,這時候車子 : : 卻突然發動,直接正面撞上男童,造成男童仰躺在地,車主還直往前開輾過男童身上,才 : : 發現不對勁趕緊下車查看,才把男童抱起來,目擊這一幕的鄰居也看傻了眼。被撞男童母 : : 親:「他已經知道小朋友的存在了,不是不知道,不是說小朋友臨時跑出去的。」 : : 想到寶貝兒子就在家門口被輾過去,媽媽好心疼,因為小男童除了身上多處擦傷,左大腿 : : 也嚴重變形,而且從今年農曆期間發生這場意外之後,男童也因為驚嚇過度,心情遲遲無 : : 法平復。被撞男童母親:「前3、4個月幾乎都是要帶他去廟裡拜拜呀,因為他那時候真的 : : 嚇得…。」 : : 檢方最後依過失傷害罪,將車主起訴,不過卻讓家屬相當不能諒解,認為罪名太輕。被撞 : : 男童母親:「一個人又要顧小孩又要上班,又要帶他回診,又要做復健,真的…。」 : : 家屬不滿對方事發後,沒有主動探視還把責任推給家長,雙方協調5、6次都沒有結果,而 : : 我們實際到肇事者家中,也沒有得到回應,現在媽媽身心俱疲只希望法官能做出合理判決 : : ,讓事件早日落幕。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54.200 ※ 編輯: scott2009 來自: 122.118.54.200 (09/23 09:43)
justfor48:又要吃河蟹的意思嗎 09/23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