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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entisca (桃樂絲)》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EUBYi_d ] : 作者: Ventisca (桃樂絲)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消費] 買東西後,賣家要求退還物品 : 時間: Wed Sep 21 00:00:40 2011 : 事實經過: : 朋友在一家實體店面買了一些飾品,比如說項鍊、耳環,夾子 : 沒有消費糾紛,唯一特殊的是賣家有給很低的折扣之類的(因為 : 我朋友在那家店裡打工),陸陸續續消費了兩千三中間也有很多 : 次是我陪他去,覺得那家店蠻正常 : 問題: : 但他說今天收到一個訊息,賣家在他離職之後,要求他退還這 : 兩千三百元的物品,並說要退他錢,不還的話要告他(之類的… : 我沒有知道得很清楚) : 請問一下板友,如果他不退東西,不願意接受買家說要退款的狀 : 況,是OK的嗎? : 如果不退,賣家要告他(我想大概賣家卡陰吧)告的成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補充︰我剛問他,店家還恐嚇說如果不退還東西,店家要告他偷竊 : ,但他在店裡面的時候,店家都有其他店員在現場,並且店家有很 : 多很多監視器,他說,白痴才會去偷東西 : 而且如果說員工價…那是不是就可以證明我朋友在那邊有上班過 : (還有薪資條喔),可是他沒有幫人家保勞健保耶!! : 那反過來是不是可以控告店家沒保勞健保!!? 我在說明地詳細一點,這樣你朋友可以講些比較專業的術語來嚇嚇對方~ XD 動產買賣契約為不要式債權契約,只要雙方基於契約的必要之點,具有意思表示合致即可 成立。只要契約上不附有停止條件,作成時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交付後無解除契約事由 (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產生,白話一點就是賣家的商品有嚴重瑕疵),在雙方履行契約義務 之後(賣家移轉動產所有權、買家給付價金),法律關係即告確定,雙方債之關係即告消滅 雙方皆不得於事後主張返還標的物或價金。 具體來說,你朋友只要在交易當時,沒有跟賣家約定日後如離職要歸還商品的停止條件的 話,賣家把商品交付給你朋友、你朋友把價金交付給賣家,那商品所有權就是你朋友的了 ,你朋友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得排除任何干擾其所有權行使的外力。事後賣家反悔,要 求返還商品,根本不具備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你朋友可以不必理會。 應注意的是,賣家當初之所以將商品低價賣給你朋友,乃是由於你朋友為受雇員工之故, 事後你朋友離職,賣家可能會主張民法第227之2第1項(民法第227-2第1項:契約成立後,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 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增加給付價金。但實際上本條權利必需向法院聲請,是否構成 亦由法院就個案具體認定(個人認為不能成立情勢變更,誠信原則問題比較複雜,在此不贅 述),撇開成不成立不談,賣家不太可能為了區區幾千塊還要告上法院,承受各種程序上不 利益。 至於賣家說要告你朋友,這也不用擔心,你朋友沒有做出任何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根本 不可能有刑責,賣家告刑事是自取滅亡,想吃誣告罪的刑期而已。至於如果是告民事,就 像前文所說,不太可能告,告了應該也等著敗訴。 總之,你朋友可以跟他說:「告阿,沒在怕的啦!!」 -- 妳哭著對我說 童話裡都是騙人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28.63
makelove5566:專業...今年有考律師嗎? 09/24 03:35
balabalago:今年剛退伍 明年才會考~ 09/24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