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labalago (bala)
看板LAW
標題Re: [消費] 買東西後,賣家要求退還物品
時間Sat Sep 24 03:16:15 2011
※ 引述《Ventisca (桃樂絲)》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EUBYi_d ]
: 作者: Ventisca (桃樂絲)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消費] 買東西後,賣家要求退還物品
: 時間: Wed Sep 21 00:00:40 2011
: 事實經過:
: 朋友在一家實體店面買了一些飾品,比如說項鍊、耳環,夾子
: 沒有消費糾紛,唯一特殊的是賣家有給很低的折扣之類的(因為
: 我朋友在那家店裡打工),陸陸續續消費了兩千三中間也有很多
: 次是我陪他去,覺得那家店蠻正常
: 問題:
: 但他說今天收到一個訊息,賣家在他離職之後,要求他退還這
: 兩千三百元的物品,並說要退他錢,不還的話要告他(之類的…
: 我沒有知道得很清楚)
: 請問一下板友,如果他不退東西,不願意接受買家說要退款的狀
: 況,是OK的嗎?
: 如果不退,賣家要告他(我想大概賣家卡陰吧)告的成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補充︰我剛問他,店家還恐嚇說如果不退還東西,店家要告他偷竊
: ,但他在店裡面的時候,店家都有其他店員在現場,並且店家有很
: 多很多監視器,他說,白痴才會去偷東西
: 而且如果說員工價…那是不是就可以證明我朋友在那邊有上班過
: (還有薪資條喔),可是他沒有幫人家保勞健保耶!!
: 那反過來是不是可以控告店家沒保勞健保!!?
我在說明地詳細一點,這樣你朋友可以講些比較專業的術語來嚇嚇對方~ XD
動產買賣契約為不要式債權契約,只要雙方基於契約的必要之點,具有意思表示合致即可
成立。只要契約上不附有停止條件,作成時不具有意思表示瑕疵,交付後無解除契約事由
(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產生,白話一點就是賣家的商品有嚴重瑕疵),在雙方履行契約義務
之後(賣家移轉動產所有權、買家給付價金),法律關係即告確定,雙方債之關係即告消滅
雙方皆不得於事後主張返還標的物或價金。
具體來說,你朋友只要在交易當時,沒有跟賣家約定日後如離職要歸還商品的停止條件的
話,賣家把商品交付給你朋友、你朋友把價金交付給賣家,那商品所有權就是你朋友的了
,你朋友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得排除任何干擾其所有權行使的外力。事後賣家反悔,要
求返還商品,根本不具備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你朋友可以不必理會。
應注意的是,賣家當初之所以將商品低價賣給你朋友,乃是由於你朋友為受雇員工之故,
事後你朋友離職,賣家可能會主張民法第227之2第1項(民法第227-2第1項:契約成立後,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
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增加給付價金。但實際上本條權利必需向法院聲請,是否構成
亦由法院就個案具體認定(個人認為不能成立情勢變更,誠信原則問題比較複雜,在此不贅
述),撇開成不成立不談,賣家不太可能為了區區幾千塊還要告上法院,承受各種程序上不
利益。
至於賣家說要告你朋友,這也不用擔心,你朋友沒有做出任何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根本
不可能有刑責,賣家告刑事是自取滅亡,想吃誣告罪的刑期而已。至於如果是告民事,就
像前文所說,不太可能告,告了應該也等著敗訴。
總之,你朋友可以跟他說:「告阿,沒在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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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哭著對我說
童話裡都是騙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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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28.63
推 makelove5566:專業...今年有考律師嗎? 09/24 03:35
→ balabalago:今年剛退伍 明年才會考~ 09/24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