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 依據《著作權法》, 若受僱人抄襲受害人之著作, 但在受害人發現受僱人抄襲之事實時, 受僱人已離職,不再替該雇主服務, 且著作財產權屬雇主,不屬於受僱人, 此時受害人應該向受僱人還是雇主求償? 倘若雇主不願意全額陪償, 受僱人需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嗎? 例如: 在以下的案例中, http://www.busong.org/thread-2246-1-6.html http://www.epochtimes.com/b5/6/3/28/n1269100.htm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2498499/IssueID/20060328 遠東圖書公司應該是向負責編印的工讀生求償, 還是向徐薇文教機構的負責人江正明求償? 假使負責編印的工讀生當時已離職, 還需要陪償遠東圖書公司嗎? 如果徐薇文教機構不願意全額陪償遠東圖書公司, 徐薇文教機構可以要求負責編印的工讀生, 連帶陪償遠東圖書公司嗎? 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 那個負責編印的工讀生, 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 -- 地球已經復原,她收拾了我們留下的爛攤子。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讓路。 《零人口》這是一個思維實驗,藉此找出我們在地球上存在的差異。 答案是──地球可以沒有我們,但我們沒有地球便不能生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27.253
priorart:民188參考一下 09/25 17:28
enterpirse:雇主雖有著作財產權,但著作人格權是專屬著作人。 09/26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