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ott2009:我會選擇另案告訴公然侮辱罪及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 09/26 21:03
→ gaudete:「原告」此一身分好像不算「職務」或「業務」? 09/26 21:20
※ 編輯: gaudete 來自: 61.230.15.215 (09/26 21:20)
→ YanLong:何必某來某去,直接把文章轉來不就好了? 09/26 23:07
→ FranKang:小芬,懂得害怕了嗎XD 09/26 23:53
→ Encounter911:g大 加油~~~明天看你的了 09/27 00:07
推 Fengyeh:江賢弟的緩刑會因此被取消嗎?@@ 09/27 00:08
推 aptt1787:叫小賀一點啦 09/27 01:50
推 SilentBob:好臭呀 09/27 02:03
→ scott2009:非公務員又不能涵攝業務,該條第三項就如同廢法 09/27 13:48
→ Yenfu35:被告的姓名可能是祕密,但開庭時間地點不是。 09/27 18:35
推 af912653: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 Are you kidding? 09/27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