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xc.ks.edu.tw/announce/a/100.pdf
根據裡面辦法第十九點!
請問 同時被記申誡及十年不能調動 是否有討論空間?
一事不兩罰?
兩樣如果都是行政法上的懲處 是否合理?
行政機關訂定此辦法 是否有商榷之空間?
可否請懂法律的大家出來說明?另外 提出訴願是否可行?
(由於不太了解法律~~請各位借惑)
(貼在下方):
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
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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