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eagal (手放開)》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EWphhX5 ] : 作者: seagal (手放開)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Re: [考題]97高考土地法-分別共有人出售土地,承受 … : 時間: Wed Sep 28 23:19:03 2011 : 借這問題問一下 : 最近剛好在幫朋友處理處理一樣的問題 : 以下是u大見解 : ---------------- : abcde共有一地,abcd用多數決出售土地給d時,e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土地全部,而非de各1/2 : ---------------- : 從保護e觀點來看 : 的確要給他優先購買權 : 97高考糕點給解答亦同此 :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7kp/PDF-K/K33.pdf : 但以立法目的而言 : 34-1是為了消滅共有 : 今d買到全部 已消滅共有 : 何苦讓e再出來亂? E優先購買全部,一樣可以消滅共有啊。 而且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還有一個目的係為保護共有人 因為土地可以多數決,若多數共有人以過低的價格出賣,可能侵害少數共有人之權益 所以才讓他們可以同一價格承買。 不過正如前面有人提到的,這種情形的優先購買權其實是實務見解, 有點超出土地法34-1的文義。 : 況且34-1優先購買只有債權效力 : 我很想把土地直接移轉給d : 反正到時候也只有損害賠償責任 : e也無法把土地移轉回來 : 請問大家實務真的採跟補習班同一說嗎? : 照我的想法 e真的會莫名其妙就被移轉應有部分嗎?(價金已提存) 這個優先購買權只有債權效力沒錯。 實務上就是依執行要點,只要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存)就可以辦理登記 而且如果本案係依市價出售,E只要有受分配價金,原則上沒有其他的損害可以主張。 這方面其實我的經驗也不多,有錯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1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