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gal (手放開)》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EWphhX5 ]
: 作者: seagal (手放開)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Re: [考題]97高考土地法-分別共有人出售土地,承受 …
: 時間: Wed Sep 28 23:19:03 2011
: 借這問題問一下
: 最近剛好在幫朋友處理處理一樣的問題
: 以下是u大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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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e共有一地,abcd用多數決出售土地給d時,e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土地全部,而非de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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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保護e觀點來看
: 的確要給他優先購買權
: 97高考糕點給解答亦同此
: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7kp/PDF-K/K33.pdf
: 但以立法目的而言
: 34-1是為了消滅共有
: 今d買到全部 已消滅共有
: 何苦讓e再出來亂?
E優先購買全部,一樣可以消滅共有啊。
而且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還有一個目的係為保護共有人
因為土地可以多數決,若多數共有人以過低的價格出賣,可能侵害少數共有人之權益
所以才讓他們可以同一價格承買。
不過正如前面有人提到的,這種情形的優先購買權其實是實務見解,
有點超出土地法34-1的文義。
: 況且34-1優先購買只有債權效力
: 我很想把土地直接移轉給d
: 反正到時候也只有損害賠償責任
: e也無法把土地移轉回來
: 請問大家實務真的採跟補習班同一說嗎?
: 照我的想法 e真的會莫名其妙就被移轉應有部分嗎?(價金已提存)
這個優先購買權只有債權效力沒錯。
實務上就是依執行要點,只要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存)就可以辦理登記
而且如果本案係依市價出售,E只要有受分配價金,原則上沒有其他的損害可以主張。
這方面其實我的經驗也不多,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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