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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anquan ()》之銘言: : ※ 引述《seagal (手放開)》之銘言: : : 作者: seagal (手放開) 看板: Examination : : 標題: Re: [考題]97高考土地法-分別共有人出售土地,承受 … : : 時間: Wed Sep 28 23:19:03 2011 : : 借這問題問一下 : : 最近剛好在幫朋友處理處理一樣的問題 : : 以下是u大見解 : : ---------------- : : abcde共有一地,abcd用多數決出售土地給d時,e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土地全部,而非de各1/2 : : ---------------- : : 從保護e觀點來看 : : 的確要給他優先購買權 : : 97高考糕點給解答亦同此 : :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7kp/PDF-K/K33.pdf : : 但以立法目的而言 : : 34-1是為了消滅共有 : : 今d買到全部 已消滅共有 : : 何苦讓e再出來亂? : E優先購買全部,一樣可以消滅共有啊。 : 而且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還有一個目的係為保護共有人 : 因為土地可以多數決,若多數共有人以過低的價格出賣,可能侵害少數共有人之權益 : 所以才讓他們可以同一價格承買。 : 不過正如前面有人提到的,這種情形的優先購買權其實是實務見解, : 有點超出土地法34-1的文義。 根據偶最近查到的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好像是認為沒有優先承購權(91年的判決).... 最高民事法院好像是認為有優先承購權(76年的判決).... 實務見解感覺也很混亂..... : : 況且34-1優先購買只有債權效力 : : 我很想把土地直接移轉給d : : 反正到時候也只有損害賠償責任 : : e也無法把土地移轉回來 : : 請問大家實務真的採跟補習班同一說嗎? : : 照我的想法 e真的會莫名其妙就被移轉應有部分嗎?(價金已提存) : 這個優先購買權只有債權效力沒錯。 : 實務上就是依執行要點,只要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存)就可以辦理登記 : 而且如果本案係依市價出售,E只要有受分配價金,原則上沒有其他的損害可以主張。 : 這方面其實我的經驗也不多,有錯請指教! 偶也覺得用多數決的出賣人這樣偷雞是可行低...... 可是地政機關可能會叫你簽一張切結書.... 這張切結書可能會有機會被當成公文書的一部分.... 到時候就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責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8.213.3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