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關於兩年內死亡 贈與併入遺產的問題
時間Sat Oct 1 09:17:15 2011
※ 引述《godivajun (^^Chu~阿呆)》之銘言:
: 法規釋示函令(標題)
: 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被繼承人生前既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贈與稅而未經核課贈與稅者,
: 即應先行就該贈與事實開徵贈與稅,再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計課遺產稅,
: 該項贈與稅款並准適用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除.
: 又此類贈與,依前揭法條規定,已贈與之財產,既經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且核課之贈與稅得直接扣抵應納之遺產稅額,則此類贈與核課之贈與稅,
: (於贈與財產併課遺產稅時,其性質與核課之遺產稅無異),
: 故尚未繳納者,亦與核課之遺產稅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沒有重複課稅啊
併入遺產總額先繳的贈與稅還是可以扣除
EX.甲死亡時留下財產A元兩年內曾贈與B元繳納贈與稅C元
則遺產稅為(A+B-遺產免稅額)*0.1-C
C=(B-贈與免稅額)*.01
把C用右式帶入會發現
遺產稅=(A+B-遺產免稅額)*0.1-(B-贈與免稅額)*.01
=(A-遺產免稅額+贈與免稅額)*0.1
只是兩年內贈與的免稅額被吃掉而已(目的也在這XDDD)
所以如果你是不甘心少掉兩年的贈與免稅額
很抱歉目的就是要妳少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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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74.195
推 godivajun:謝謝您的回覆 我媽的疑問關鍵是尚未繳納的50萬 10/01 16:10
→ godivajun:如果此債權已繳納 可於遺產總額中扣除嗎? 10/01 16:12
→ godivajun:還有併課遺產後 我們還是必須先繳納那未繳的贈與稅? 10/01 16:13
→ depravity:根據跟國稅局打交道的經驗 行政法院是他家開的 = = 10/01 16:19
→ sindyevil: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案件行政機關勝率超過九成喔 10/01 20:19
※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114.42.100.72 (03/09 21:41)
※ 編輯: depravity 來自: 114.42.100.72 (03/09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