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法第18條與我怕鳳凰木
時間Sat Oct 1 19:23:29 2011
※ 引述《tingshan0924 (綺貞我愛妳)》之銘言: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
: 那我會怕鳳凰木的莢果,鳳凰木的莢果成熟後會自然落地。
: 假設我是台中東海大學的學生,東海大學約農路有許多鳳凰木,校方將我的掃地區域歸納
: 在有鳳凰木的區塊,我可以要求校方更換掃地場所嗎?否則就是侵害我免於恐懼的權利,
: 這樣請求有無理由?
民法上所謂人格權是指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及其衍伸權利
要求進行服務教育課程並不會貶低你身為人之價值以及尊嚴
18條擺明是無解
但是如果把戰線拉高到憲法層次又不一樣了
你的情況是人格發展權受到防害
人格發展權是很高的上位概念
審查基準會相當嚴格
結論是,打完行政官司敗訴後找大法官聊天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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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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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0.64.245
→ kirimaru73:你要跟他講一下行政官司的勝率啊XD 10/01 21:55
推 depravity:他有講啊 "敗訴後"就講了 XDDD 10/01 21:59
→ tingshan0924:這是假設問題啦,我不是東海的學生 10/01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