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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malex (mmalex)》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問一個基礎的刑總問題 : 就是 : 到了因果關係這個階段 : 我應該要用條件理論還是相當理論(兩個是排斥的關係嗎) 當p -> q 時 條件因果關係說 當沒有發生p時,就不會發生q 相當因果關係說 除了沒有發生p時,就不會發生q外 還要加上一般情形來說當發生p時就會發生q 相當因果關係中的一般情形又有三種解釋 1,行為人主觀上的一般情形 例如行為人A為車輛設計工程師,設計過許許多多車輛,並在業界已安全舒適著稱 ,A所設計的車輛中均會加入腳踏板結構,其實該結構有瑕疵將導致車輛無法煞車 但是歷經30年的歲月中有該結構的車輛均沒有發生問題,使行為人A認為該瑕疵並 不是瑕疵,而後A所設計的車輛因該結構至人死傷,請問A之不作為與至人死傷有 無因果關係。 依該理論,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一般情形不會發生至人死傷的結果,故無因果關係 2,客觀上的一般情形 承上題,客觀上該結構具有瑕疵並至人死傷,故應認為有因果關係 3,主客觀折衷的一般情形 承上上題,應同時考量主客觀之情形,若歷經30年才偶一發生一起事故,就一般社會 大眾之觀念應認為A之主觀認定為一般情形,縱使客觀上該結構具有瑕疵,仍難以認 其瑕疵造成該起事故為一般情形 目前通說和實務上均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客觀說 : 還是說兩個都可以呢? : 假設一個題目 : 某甲開車看到檳榔西施穿著清涼 結果看的太入迷 撞到路旁電線杆而死! : 這時如果我用相當理論的話 : 是不是用經驗法則判斷 在一般情形下 : 檳榔西施的穿著並不會導致車禍之結果 : 故檳榔西施穿著與甲車禍死亡的之結果毫無關係 : 所以直接寫因果關係並不相當 然後到此為止 不用討論下去嗎? : 可是如果這時用條件理論的話 : 是不是檳榔西施對甲之死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 而客觀歸責 檳榔西施穿著並沒有升高法不容許之風險 : 故甲之死不可歸責於檳榔西施 : 兩個寫法大概要怎麼寫才對呢 :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板上的先進^^ -- 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