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malex (mmalex)》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問一個基礎的刑總問題
: 就是
: 到了因果關係這個階段
: 我應該要用條件理論還是相當理論(兩個是排斥的關係嗎)
當p -> q 時
條件因果關係說
當沒有發生p時,就不會發生q
相當因果關係說
除了沒有發生p時,就不會發生q外
還要加上一般情形來說當發生p時就會發生q
相當因果關係中的一般情形又有三種解釋
1,行為人主觀上的一般情形
例如行為人A為車輛設計工程師,設計過許許多多車輛,並在業界已安全舒適著稱
,A所設計的車輛中均會加入腳踏板結構,其實該結構有瑕疵將導致車輛無法煞車
但是歷經30年的歲月中有該結構的車輛均沒有發生問題,使行為人A認為該瑕疵並
不是瑕疵,而後A所設計的車輛因該結構至人死傷,請問A之不作為與至人死傷有
無因果關係。
依該理論,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一般情形不會發生至人死傷的結果,故無因果關係
2,客觀上的一般情形
承上題,客觀上該結構具有瑕疵並至人死傷,故應認為有因果關係
3,主客觀折衷的一般情形
承上上題,應同時考量主客觀之情形,若歷經30年才偶一發生一起事故,就一般社會
大眾之觀念應認為A之主觀認定為一般情形,縱使客觀上該結構具有瑕疵,仍難以認
其瑕疵造成該起事故為一般情形
目前通說和實務上均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客觀說
: 還是說兩個都可以呢?
: 假設一個題目
: 某甲開車看到檳榔西施穿著清涼 結果看的太入迷 撞到路旁電線杆而死!
: 這時如果我用相當理論的話
: 是不是用經驗法則判斷 在一般情形下
: 檳榔西施的穿著並不會導致車禍之結果
: 故檳榔西施穿著與甲車禍死亡的之結果毫無關係
: 所以直接寫因果關係並不相當 然後到此為止 不用討論下去嗎?
: 可是如果這時用條件理論的話
: 是不是檳榔西施對甲之死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 而客觀歸責 檳榔西施穿著並沒有升高法不容許之風險
: 故甲之死不可歸責於檳榔西施
: 兩個寫法大概要怎麼寫才對呢
: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板上的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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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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