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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關於刑法追溯期的問題 因為民國九十四年似乎有修正過一次 原為20,10,5,3 後改為30,20,10,5 那請問一下 追溯期的計算開始時間 是犯罪行為結束後呢 還是受害人走法律程序加害人被通緝以後呢 假設犯了一個追溯期10年的罪 被害人從受害到走法律程序已經12年 也就是檢察機關過了12年才受理這案子 這樣到底算不算過追溯期呢 還可以依法判刑起訴嗎 希望各位可以為我解惑了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70.62
italee:補充一下 因為舊條文是未行使 新條文是未起訴 10/05 17:10
kirimaru73:12年會先有無法告訴的問題 10/05 17:10
italee:因此想確定究竟是依有無起訴界定還是事實發生界定 10/05 17:11
italee:對了 假設犯罪行為是在舊法期間完成的好了 謝謝 10/05 17:26
guanquan:新舊法起算標準不同,分別適用之後看哪個對行為人有利。 10/05 22:47
hcya:刑法施行法8-1有規定啊,適用最有利行為人的法律,就是新舊法 10/06 13:43
hcya:的時效都要算算看,其中一個過時效的話,就算超過了~ 10/06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