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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各問前輩 : 如果甲和乙分別以重傷丙犯意對丙下毒,事前無犯意聯絡, : 而一份毒劑不足以致丙於死,二劑加在一起丙必定死亡 ,惟丙偶然服用兩毒劑(ps:again甲乙事前無犯意聯絡),問甲乙刑責? 我問某位老師 他是開 (一)甲乙不成立殺人罪既遂: 客觀上:甲乙下毒有條件關係,但不具相當因果,客觀亦不可歸責 客觀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ps:若開過失致死同上解法 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二)甲乙成立重傷罪既遂: 客觀上:甲,乙各有下毒使丙重傷之行為,惟在偶然的情況下,造成無相因果關係存在 的丙死亡之結果,主觀上,甲乙有重傷乙之故意,卻發生乙死亡之結果,依實務:所犯 重於所知的法理,從其所知。甲僅論以重傷之故意。甲具違法性及罪責,甲成立本罪。 老師趕時間 就這樣講 but 重傷既遂的客觀 真的不能理解 人的生命 會包含身體法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09.85
rhchao:輕傷=>重傷=>死亡,原PO你是哪裡不能理解= =? 10/06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