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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se999 (噢 )》之銘言: :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 而若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時 係霸占土地在過戶到自己名下 : 等到繼承人發生繼承關係時 是否仍有土地法第43條適用? 絕對效力是為保護信賴登記的第三人而設 對相對人而言其登記並沒有效力,其實就是相對無效的概念 例如甲侵奪乙的土地,並完成登記 此時甲的登記對第三人有效,但是對乙無效 乙自然可依照所有權妨害去除權(757第二項)請求甲塗銷登記 若乙未請求甲塗銷登記前甲死亡,並且使丙取得土地所有權 蓋繼承除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外,尚須承受一切義務,民法1148條自有明訂 故不得視丙為第三人 縱使丙依照759條登記,其登記對乙仍不生效力 乙仍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 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