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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回覆 另一個問題是 又若被繼承人死亡前 用贈與之方式移轉上開財產 給繼承人 而贈與將來所繼承遺產之遺產的行為 那麼 是否還有土地法第43條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77.110 ※ 編輯: amose999 來自: 123.240.77.110 (10/07 08:00)
phantomli:如果是課業文要討論,不妨說出想法,如果是個案就一次把 10/07 14:08
phantomli:事實說清楚。 10/07 14:08
現在這已經在言詞辯論階段了 事實是 所有權人為 AB 之土地被盜賣給甲 之後從地籍謄本上看似甲"疑似分家" 就是在同一年 甲將名下所有的土地都贈與給繼承人 X Y Z 而這點 不曉得算不算 結婚 分居 營業等事由 若是 則土地應算甲的遺產 XYZ則為繼承人 反之 若無法證明 甲之贈與為分家 那麼 XYZ所受贈與之財產 是否就在43條保護之列? 實務上通常"分居"該怎麼證明 ※ 編輯: amose999 來自: 123.240.77.110 (10/07 14:37)
cardbus:你該告的盜賣之人 告甲好像怪怪的 10/07 16:05
甲 自己賣給自己 然後 甲已經死了... ※ 編輯: amose999 來自: 123.240.77.110 (10/07 17:20)
leochang:啥是自己賣給自己? 10/07 23:23
leochang:你不請律師嗎? 上來問問就可以? 10/07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