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網路上的人格權是否能由實體法院保障?
時間Sun Oct 9 13:32:56 2011
最近跟某版管理員認為他的水桶程序有瑕疵提出申訴
該管理員對於實體問題例如
第一、為何我送的爭議,沒有下文?
第二、政治文的定義為和?
第三、我被水桶的文章為何不能視為標題誤植?
我有寫信去溝通後發現這些所謂板規似乎定義全在於該版管理員
甚至以訛傳訛表達闖紅燈就是錯誤,我是非常好奇發文標題誤植跟闖紅燈有何關聯?
其實有蠻多的網友經常錯誤引用錯誤的舉例
我已經向該版強調過,就算闖紅燈也有實體法院可以聲請異議。
我亦保留相關往來信件內容。
我想請教的是,發文權是否為網路上的人格權,是否可以經過實體法院確保其發文權?
我是真的很認真地思考這個問題,又由於PTT上的法院已經很久沒有運作了
甚至連洗地的勇氣都沒有,所有可能想過的救濟程序都已經遵行了
若可以經由實體法院確認,我可向我被水桶時所在地的地院民事庭提出確認權益之訴嗎?
如果是A水桶我,但是卻是B來信說我不要再吵,不是每個人都這麼閒云云。
我應該將A或B還是A與B皆列為共同被告?
請各位法界大德賜下見解與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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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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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52.40
噓 camry2006:自己沒看板規被罰 再來怪板規定得不好 10/09 16:33
→ camry2006:請求申訴卻不是找板主 再來怪板主不理你 10/09 16:34
→ camry2006:申請法院保障你的發文權 那你的文若違規也要走法條嗎? 10/09 16:40
→ scott2009:我不願活在別人的教條裡,而且板規也不是神聖不可挑戰 10/09 20:38
→ scott2009:我並不是沒看板規被罰不服氣,而是對於救濟程序版主不尊 10/09 20:38
→ scott2009:重而有意見,況且執法標準不一,也本應釋疑。 10/09 20:38
→ scott2009:不要認為什麼都叫做「應該」跟「本來」,很多人很恣意 10/09 20:40
推 justfor48:這個要怎麼救濟呢...感覺就很像公寓管委會阿... 10/10 02:15
→ scott2009:管委會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為依據 10/10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