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for48:不如考慮開個分身自己當板豬XD 10/10 02:16
※ 引述《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之銘言:
: 最近跟某版管理員認為他的水桶程序有瑕疵提出申訴
: 該管理員對於實體問題例如
: 第一、為何我送的爭議,沒有下文?
: 第二、政治文的定義為和?
: 第三、我被水桶的文章為何不能視為標題誤植?
: 我有寫信去溝通後發現這些所謂板規似乎定義全在於該版管理員
: 甚至以訛傳訛表達闖紅燈就是錯誤,我是非常好奇發文標題誤植跟闖紅燈有何關聯?
: 其實有蠻多的網友經常錯誤引用錯誤的舉例
: 我已經向該版強調過,就算闖紅燈也有實體法院可以聲請異議。
: 我亦保留相關往來信件內容。
: 我想請教的是,發文權是否為網路上的人格權,是否可以經過實體法院確保其發文權?
: 我是真的很認真地思考這個問題,又由於PTT上的法院已經很久沒有運作了
: 甚至連洗地的勇氣都沒有,所有可能想過的救濟程序都已經遵行了
: 若可以經由實體法院確認,我可向我被水桶時所在地的地院民事庭提出確認權益之訴嗎?
: 如果是A水桶我,但是卻是B來信說我不要再吵,不是每個人都這麼閒云云。
: 我應該將A或B還是A與B皆列為共同被告?
: 請各位法界大德賜下見解與意見
: 謝謝
PTT有一些站規,性質上應屬於使用者與PTT之間的定型化契約,關於版主權限或申訴
等事項應該都規定在裡面。
因民事事件以私法自治為原則,法律行為若未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即為有效,
雙方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而定。
所以你要爭執者,可能是PTT方面違反約定構成債務不履行,或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而無效,或甚至認為該契約違反強行規定或善良風俗。
如果你真的要爭執的話,就先去把那些站規看一看吧(蠻多的),我只住意到其中一條,
約定以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XD。
還有一個問題,因PTT為無償使用,所以你似乎難以指出受有如何損害,我是不知道
有沒有相關的裁判先例,你有空的話可以去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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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0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