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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共有物沒有約定分管契約的話.... 是不能在特定部位設定地上權的呦..... 只能在應有部位設定地上權..... 但這樣設的結果是設爽的.... 實務上不知道有何實益..... 可能只有看見多了一個地上權很開心吧..... ※ 引述《zanefung (zane)》之銘言: : 共有物之所有人將特定一部份的共有物 : 像是土地的特定一部份設定地上權人 : 其設定有效嗎? : 就是說民法819條中 :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的規定是不是71條的強制規定阿? : 抱歉最近物權複習的有點亂 : 這是練習時寫到的問題 : 請大家幫我解惑依下 :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8.10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