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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到板上的大大 有沒有人比較清楚租屋的相關法律 事情是這樣 我所居住的大樓是7層式的公寓 樓上8樓有加蓋水泥房屋 不過因為加蓋是民國84年前蓋的 所以8樓的房子7樓屋主會出租出去 現在8樓房子只有一戶有人承租 其他房子都沒有人出租 我想問的問題是 如果樓上租房子的房客沒有繳任何一毛錢的公共電費 他的房東也沒有幫他繳納 然後不斷的任意開啟大樓的走廊電燈 而且使用完他都不肯關掉 又把他個人的物品放置在我們7樓的公共走道上 然後跟他溝通他就是一副我爽使用你管我 請問有什麼強制的法規可以規範他? 還有他有資格使用大樓公共設施嗎? 例如:電梯 照明設備 等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49.184
enterpirse:應與房東協調,若無權使用公設,如何回家? 10/14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