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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mmyhh (jimmy)》之銘言: : 我朋友是外籍人士,他出售一台機車給某A,只有口頭交付機車價金就交車了 : 並未辦理過戶,過一陣子,紅單稅金一直寄來,我朋友受不了,要某A過戶機車, : 但某A推託不理,我朋友氣不過,在不懂之情況下,向警察局稱說機車遭失竊, : 結果警方連人帶車找到某A,某A主張他是有購買機車,我朋友到警察局也承認 : 有表達疏失之處,於是被公訴誣告 : 已經開完偵查庭,當天我朋友表示非故意,是因為心急想要趕緊過戶,又不諳本國 : 法律,如此會觸法,並非要誣告對方,他犯後態度良好,且承認有疏忽, : 檢察官表示念他是外籍人士又是初犯,要我們跟某A談和解(當天他身份為證人),想請問 : 1. 通常此情況來說,被起訴、緩起訴、不起訴,那種機率較高? : 2. 如果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會影響判決嗎?(因為對方獅子大開口) : 3. 這樣可能會被判多少錢給國家?多久後會知道? : 4. 那我朋友要怎麼保障自己因為未過戶而產生的罰單,目前機車被扣押在警局, : 要怎麼處置那台機車較為妥當?(辦註銷要自付罰單稅金等,他不想。) :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忙,謝謝 實務怎麼處理不知道, 不過理論上誣告成立要件是"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我不知道他讓A出現法律問題的"偷竊"是公訴還是自訴, 如果是自訴,那後來的表現完全足以證明不是出於上述意圖, 因此上不該當構成要件。-->結案 如果是公訴,因為告了對方就有可能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所以就該當誣告罪的構成要件。-->繼續 然後如果他有辦法證明他只是想要辦過戶, 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且不知道這樣會犯誣告罪, (尤其他是外國人,如果他的國家不罰誣告罪,因為他很有理由證實自己真的不知道 在台灣誣告是犯罪的,或者雖知有誣告罪但不知道這樣就構成了我國的誣告罪, 所以這部份的禁止錯誤對他很有利) 那麼就是過失誣告, 而誣告罪不罰過失犯, 所以就算被起訴頂多是麻煩點要跑幾趟法院,但是很有無罪的機會。 最糟的狀況是在三階理論最下階的罪責部分處理, 如果說他能證明無論他怎麼要求, 對方都不肯跟他辦過戶, 那麼要他不出此下策乃是"欠缺期待可能性"(很難期待他不這樣做), 加上他犯後表現良好, 可以此理由減免其刑,甚至不罰(刑法上不罰就是無罪)。 基本上起訴可能性趨近於0,我個人認為很可能是不起訴,最慘大概是緩起訴。 就算超出預期被起訴,想被判有罪都有困難度。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7.226
jimmyhh:謝謝您的回答,當時他是未指名失竊報案,要怎麼確定是公訴還 10/12 23:35
jimmyhh:是對方自訴,對方應該也沒有真的被告竊盜,所以我朋友是不是 10/12 23:36
jimmyhh:就並沒有誣告的事實存在?謝謝回答 10/12 23:37
jimmyhh:對方當證人他們可以提什麼不利我朋友的證據?? 10/12 23:38
phantomli:「未指名犯人報案」仍屬於誣告罪(刑171),而且本件被 10/12 23:51
phantomli:告很明顯的是「虛捏事實」(明知無失竊卻報案)完全命中 10/12 23:52
phantomli:本罪射程,所以還是乖乖聽檢座的會好一點。另外,竊盜罪 10/12 23:52
phantomli:非為告訴乃論(即俗稱的公訴罪)。 10/12 23:53
hcya:刑法171條根本沒有「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要件,本文第一行 10/13 09:09
hcya:的論理就有誤了...另外因為是外國人就很有可能主張禁止錯誤? 10/13 09:10
hcya:想辦過戶而誤告就欠缺期待可能性?沒有民事途徑可處理?老實 10/13 09:11
hcya:說這不是實務和學說的落差問題,而是是否符合經驗法則的問題 10/13 09:13
hcya:。熱心助人固然值得嘉許,但對於罪證明確的案件,還教導當事 10/13 09:15
hcya:人「很有無罪的機會」、「有罪有困難度」、「被起訴是超出預 10/13 09:15
hcya:期」,當事人看了當下固然很開心,但若因此信以為真而堅持做 10/13 09:16
hcya:無罪答辯堅不認錯,最後因而被起訴或重判,最後可能反而是害 10/13 09:18
hcya:了他。一點小建議,沒有惡意,供參考。 10/13 09:18
ilgsu:原來如此,以為適用169沒注意171。感謝指證 10/13 12:53
yuusnow:本件完全命中刑171的範圍,不被起訴才奇怪。 10/13 16:42
yuusnow: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10/13 16:43
yuusnow: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171主要範圍就是本件案例 10/13 16:43
yuusnow:也就是"謊報失竊"這類型。 本件標準的"明知未遭竊,但卻 10/13 16:47
yuusnow:向警察謊報遭竊" 100%本件範圍。 10/13 16:47
gaudete:三審定讞前這位外國人都不准出境嗎? 10/13 21:00
depravity:這只有兩審 = = 10/13 21:09
hcya:會不會限制出境不一定,看檢察官和法院認為有沒有必要。也可 10/14 07:46
hcya:能會以交保的方式確保其不逃亡。 10/14 07:46
sneak: 會不會限制出境不一定, https://noxiv.com 08/12 22:26
sneak: 三審定讞前這位外國人都 https://daxiv.com 09/15 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