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idiloveyou:所以該視個案情形而定之吧 謝謝你!!!!!!!!!!!!!!!!!!! 10/13 20:37
※ 引述《didiloveyou (百百)》之銘言:
: 同一瑕疵為
: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無效
: 而物權無因性理論則為
: 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不因之而無效
: 我知道這個基本概念
: 但若一個例子出來該如何判斷
: 怎麼知道何種情況為同一瑕疵
: 何種情況又該適用無因性理論呢?
: 要怎麼明確的區別?
這問題應該沒有人敢給你正確解答吧XD
學說上歧見就已經很深了
邱聰智老師的書上面就有三種不同的學說
1,物權行為以債權行為不生效為停止條件(邱老師支持這種說法)
2,客觀審查債權行為是否為物權行為之原因,如果是,則物權行為也存在瑕疵
這和物權行為無因性並不衝突
此說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旨在保護信賴確信為動產所有人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雙方法律行為尚未影響至第三人,則無物權無因性的適用
例如某商人推銷BMW,其實是把雜牌車掛BMW的車牌,雙方完成交易並移轉車子所有權
客觀來看前面締約過程造成後續移轉車子所有權的瑕疵
但如果後續承買人又把車子進行動產擔保,後面動產擔保和前面締約過程並無因果關
係,且又涉及善意第三人時,所以後面的動產擔保並無瑕疵
此說在實務上最常使用在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上
雙方完成不動產買賣並經登記後發現瑕疵,一方請求塗銷登記
另外一方就用土地法43條作為抗辯
法官就用登記是為了保護信賴登記的第三人,而非保護相對人為理由
判決相對人需塗銷登記
3,債權行為瑕疵不影響物權行為,必須額外審查物權行為是否具有瑕疵
(目前通說,但是有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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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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