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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甲於午間時分,攜帶尖嘴鉗子和螺絲起子,敲壞門鎖進入公寓的樓梯間,竊取分屬乙 、丙及丁的機車一輛,其後又將其中一輛機車無償借給「知情」的友人戊,作為旅行之用 ,三天後返還,請問這樣戊會構成何罪?而甲又構成何罪呢? 這是書上某個題目改編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31.172
markto:戊第349條2項,搬運贓物。 10/18 00:31
phantomli:甲的爭點在於:1.新修加重竊盜事由、2.凶器的實務定義、 10/18 14:20
phantomli:3.混損與竊盜之關係、4.入宅加重的範圍、5.竊盜罪數的認 10/18 14:21
phantomli:定、6.其後處分財物罰或不罰;戊的部分在於:持有之意思 10/18 14:22
phantomli:,而無所有之意思,有無涉犯贓物罪~大致這樣,要討論最 10/18 14:23
phantomli:好有自己的想法~ 10/18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