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這樣解釋224會過於擴大,甚至於架空234的適用空間。最高 10/18 18:36
→ phantomli:法院該決議,其實是為了統一在221等罪修法後,實務上對 10/18 18:37
→ phantomli:於該罪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的「其他」違反意 10/18 18:37
→ phantomli:願之方法,諸多不同之見解所做的決議。這段是上禮拜五參 10/18 18:38
→ phantomli:加刑事法學會辦的學說研討會,由該院法官闡述。 10/18 18:39
→ phantomli:我想224跟234二者的適用情形仍非一致,O大所說的觀點, 10/18 18:41
→ phantomli:曾經也有被提出過,但最後為司法院所不採。 10/18 18:42
推 phantomli:224所保護的主要是性自主決定法益,但同時也包含身體法 10/18 18:45
→ phantomli:益,在未對身體法益造成侵害的情形下,遽以猥褻行為違反 10/18 18:46
→ phantomli:被害人意願(不願意看),直接得出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10/18 18:46
→ phantomli:及身體法益受到侵害,這是有點遠的。在224的性自主決定 10/18 18:47
→ phantomli:權,講白話點,就是身體被碰觸的權利,僅僅是觀看,也與 10/18 18:49
→ phantomli:本條無涉,否則難以區辨224、234、304之間的差異。 10/18 18:50
→ Okawa:你的論述要再細緻一點,畢竟法條上又沒寫限於身體碰觸 10/18 18:51
→ Okawa:如果你要建立論述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那恐怕要請你多講一些了 10/18 18:52
→ phantomli:純粹的「意圖供人觀覽」,就是234的射程,更進一步的強 10/18 18:52
→ phantomli:迫不能走,就進到304,使用身體觸碰,才會進224。 10/18 18:53
→ Okawa:況且234無法處理「非公然」的情形,而在系爭「強制」行為 10/18 18:53
→ phantomli:若純論法文,可以從234跟224所使用的文字即可看出來。 10/18 18:53
→ Okawa:明顯具有性意涵的情況下,果真適用304處理就好?有待商榷呀 10/18 18:54
→ phantomli:234雖限於公然,但實務解釋已經把公然放得很寬鬆,如果 10/18 18:56
→ phantomli:真的在確定不是公然的情況下發生陌生人跑進來,為猥褻之 10/18 18:56
→ phantomli:舉動,我想此時,被害人心裡擔心的不會是「好噁心」,而 10/18 18:57
→ phantomli:是對於「空間安全」被侵犯的害怕,這時候另外有306可處 10/18 18:57
→ phantomli:理。 10/18 18:58
我倒是認為,一個陌生人跑進來不知道要幹嘛,跟一個變態跑進來暴露下體,
這兩件事情帶給被害人的感受肯定是不一樣的,你的說法恐怕....請原諒我這
麼說....有點昧於現實。
老實說,我本來只是想要建議你也處理一下「其他違反意願方法」的爭議,畢
竟你今天是在教別人,總要教完整一點才好,所以我只是把討論層次分開,然
後列出幾種見解而已,倒不是我主張其中一說必然正確無誤(事實上你也沒看
到我選邊站,不是嗎?)
然而,看到你在推文裡面一口咬定224限於身體接觸,我就覺得渾身不對勁了。
你說因為234有寫「意圖供人觀覽」,但那是指「公然」的情形;然後你又說被
害人怕的應該是「空間安全被侵犯」,但沒有人規定「用暴露來猥褻」一定只能
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也可以是本來同意他進來,但聊聊天之後他突然開始暴露啊
,不是嗎?再說224和304的區隔,更無法從法條上看出224應該限於身體接觸,
唯一能看出的反倒是「有性的話就該用224」吧?
總而言之,要說法條文字就能看出224限於身體接觸,恐怕真的是太過跳躍了。
況且區隔不同條文的適用範圍固然重要,但我們並不是為了區隔而區隔,而是應
該在保護法益的目的性思考下,將可能的侵害行為類型化,並合理地落實在既有
的法典結構中,如果實在無法合理化,那麼只得提出修法建議。
所以,實務把234放很寬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你要採取怎樣的目的解釋,來將侵害
性自主法益的行為類型化,然後安放到適當的條文下。
或許我不能強求你要在短短的BBS文章裡做完這種偉大的事業(畢竟連大教授們都
做不到),但或許我可以建議你不要把話講得那麼武斷,敬請參酌。
→ phantomli:另外,前面提到的強迫觀看用304,是否值得商榷可以討論 10/18 18:58
→ phantomli:,不過這是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26號函復高等法院之法律 10/18 18:59
→ phantomli:意見,在實務運作,應有一定之指標意義。 10/18 18:59
→ phantomli:刑法的行為理論,不能純看行為人內心想法,也要看該行為 10/18 19:00
→ phantomli:於一般人之客觀角度究竟為何。如果不能適當劃分刑法分則 10/18 19:01
→ phantomli:各罪間之處罰界線,就容易產生適用上的混淆。這樣的討論 10/18 19:02
→ phantomli:其實很有意義~^^ 10/18 19:02
※ 編輯: Okawa 來自: 218.166.13.84 (10/18 19:24)
推 phantomli:224限於身體接觸,這樣的說法或許不當,但從我搜尋到的 10/19 10:00
→ phantomli:實務上案例,從歸納法的角度來看,都是這樣的情形,若非 10/19 10:00
→ phantomli:涉及身體碰觸,則論234,其中花蓮地院91訴191號案例恰好 10/19 10:01
→ phantomli:被告二種行為(碰觸及展示)都做了,法院也是分別依224 10/19 10:02
→ phantomli:及234論處,既然是討論,就不能完全忽視實務作法。 10/19 10:04
→ phantomli:而若站在純粹學說的角度來看,自然各種理論都可以提出, 10/19 10:07
→ phantomli:只是在提出的同時,除了個別法條的罪名成立與否,還是要 10/19 10:08
→ phantomli:平衡法秩序。當一個人對著他人暴露生殖器,而未積極進行 10/19 10:08
→ phantomli:其他侵害性的行為,這樣要論到224,其實已經架空234,而 10/19 10:09
→ phantomli:再進一部推論,當所暴露對象的不同,會分別因為對方是大 10/19 10:10
→ phantomli:學生,及小學生,而有224跟224之1加重的適用?再說,若 10/19 10:12
→ phantomli:樣都論224,是否在刑事政策上,讓行為人覺得,反正都一 10/19 10:13
→ phantomli:樣,有摸沒摸都論強制猥褻,那何必吃虧~而增加被害人受 10/19 10:14
→ phantomli:辱的程度~以上,皆是我個人持反對意見的理由。 10/19 10:15
→ phantomli:另外,我也不是什麼咖,敢在這裡發教學文,只是就原PO所 10/19 10:15
→ phantomli:提案例,參與討論,並就個人觀察實務運作,將如何劃分 10/19 10:16
→ phantomli:224、234、304等,提出歸納整理,以方便區別、理解。我 10/19 10:20
→ phantomli:覺得這樣作比較有意義,因為原PO發文想討論的其實就是在 10/19 10:20
→ phantomli:這種情況下是否成立224,或是只能成立234。 10/19 10:22
→ phantomli:至於說到「把話說得武斷」,我想那跟O大混身不對勁一樣 10/19 10:24
→ phantomli:,可能是體質問題。如前所說,就實務判決的觀察,我找不 10/19 10:25
→ phantomli:到沒有碰觸到被害人,僅僅是公然展示而能構成立224的見 10/19 10:25
→ phantomli:解判決,或因為才疏學淺,也不知道有哪位老師曾提出這樣 10/19 11:40
→ phantomli:的看法。只是就實務的觀察統計以武斷相稱,有點太武斷~ 10/19 11:45
→ phantomli:最後引一段曾在書裡看到的話:「任何的見解、學說均不可 10/19 11:54
→ phantomli:能十全十美,無懈可擊,要在於其抉擇之如何而已~」所發 10/19 11:56
→ phantomli:前文旨在探討224與234間於適用上之差異,並以實務處理為 10/19 11:56
→ phantomli:基礎,抒發個人意見,與O大專注處理224之成立與否,其脈 10/19 11:57
→ phantomli:絡原非一致,對於所提層次建議,雖認為未切中要害,但仍 10/19 12:01
→ phantomli:不失為的論。知道O大只是想提醒在下前文論述不足之處, 10/19 12:04
→ phantomli:特在此表達感謝之意。這場討論雖很盡興,不過在下才疏學 10/19 12:07
→ phantomli:淺,只能到此為止了~^^ 10/19 12:07
推 phantomli:補充一下,新看到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發現關於224我先 10/20 09:18
→ phantomli:前認為要以「身體接觸」為必要,這個想法是錯的,最高法 10/20 09:19
→ phantomli:院明白指出: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強拍裸照也是可以成立 10/20 09:20
→ phantomli:224的。 10/20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