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ooam (maooam)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勞基法離職日詢問
時間Wed Oct 19 18:58:41 2011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關於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提出規定的15、16
條部分: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小弟因為有找到新工作,而原有工作想離職(感覺自己不適任之原因),雇
主提出當初與公司的合約上註明離職需提前一個月預告,使小弟被迫得放棄
新工作,想請問一下是該以勞基法為準還是以公司合約為主?如是以勞基法
為準這樣小弟就不用放棄好不容易面試上的新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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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238.192
推 depravity:勞基法和公司取短的(有利的)那個 10/19 21:56
推 cc5417: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 10/20 13:56
→ cc5417: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10/20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