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四個姑姑和一個叔叔
一直以來 爺爺奶奶的生活開銷和醫療費用皆由我父親負擔
生活起居也由我們家人照顧
但因爺爺奶奶日漸衰老也開始請了外勞
加上其他的開銷
我爸的薪水幾乎每月透支
我們家目前住的房子目前是在我奶奶的名下
市值大約九百萬左右
我的四位姑姑皆願意將來拋棄繼承由我父親繼承
但我的叔叔無固定收入
且幾乎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責任
近來卻頻頻找我們家人麻煩
想要分這間房子
目前有以下幾個想法
1. 直接贈與至我爸名下
>>但贈與稅似乎很重(包含土地增值稅約將近一百萬?)
我們家可能負擔不起
是否有其它方式可減少稅的開銷
例如分幾年逐年贈與
2. 請法院判定贍養費
>>但叔叔無固定薪資收入
法院是否有條文可以強制執行 或是未來由遺產特留份部份扣除
3. 由法院判定遺產繼承權利
>>叔叔未盡扶養責任是否可判定剝奪繼承權
請問各位大大以上辦法法律上是否可行?
或是有其他較好的辦法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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