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在執行教育部方案九的時候
在找人的時候
也曾遇到類似的問題
當我一拿到薪資說明,例如28xxx元,扣除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勞退等
而方案九的人員實得24xxx元。
我也覺得怪,不過後來一想,28xxx是一個人的全部人事成本,而對聘進來的方案九
人員來說,月薪是24xxx元沒有錯。
因此我不會跟員工說你的薪資是28xxx,其實就是24xxx。
你用國科會助理的薪資來想,以前第一年大學畢業是30600,這30600是你實得薪資
(但是要再扣掉勞工自付的勞健保部份)
問題是國科會補助一個助理的人事成本絕不是30600,而是加上了6%勞退、雇主負擔
的勞健保費等。
所以
我在想,當初基金會的用意是否為「用人成本」為22000,就已內含勞退與雇主給付的
勞健保費?
你可以去弄清楚
1.你的勞健保保投保級距,如果用22000的級距去投保,主張月薪就是22000是有很大
的贏面。
2.依民法契約的精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雖然公文手註18xxx元,然而
基金會後來以22000付薪,而你未表示拒絕,就可以主張雙方另有合約;而後約可以
改前約本就合理。
參考一下
※ 引述《balletfly (努力奮鬥ing)》之銘言:
: 先簡述一下事情經過
: 我之前的工作是研究助理,月薪22000元
: 薪水由某基金會給付,也有替我投勞健保
: 工作時並未簽訂任何契約,只有一張內部的公文
: 公文內容大致是某某某自何時起擔任某某某的研究助理,月薪2200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
: 之類的字眼
: 公文上還用手寫加註一行「扣除勞健保及勞退,每月薪資應為18xxx元」
: 公文是我上班約2星期後才看到(當時已簽核完,上面沒我的簽名)
: 但當月薪水下來時,是21xxx元(僅扣除個人應負擔的勞健保費)
: 所以我也沒把這件事放在心上,也沒去問為何會有這行字
: 每月領薪水前,都要將這張公文連同薪資請領單送到基金會後基金會才會撥款給我,每個
: 月基金會都是給我21xxx元
: 今年3月要離職時,基金會突然跟我說之前的錢給錯
: 應該是公文上的18xxx元
: 理由是「未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及勞退基金從薪資中扣除」
: 所以我工作了20個月,每月「多領」3000多元
: 因此我除了不能領3月份的薪水外,還要「還」他們多領的4萬多元
: 因此走上了訴訟程序(我是原告)
: 今天簡易庭開庭
: 法官一開始就問被告抗辯的理由為何
: 對方就表示工作期間應領的錢是3x萬(以月薪18xxx算)
: 但直到我離職前,已給我4x萬元,他們不知道還欠我什麼
: 法官就問:那原告還有什麼立場要求被告給付薪資?
: 我:……….(我3月薪資未領耶,且法官怎麼都不問18xxx怎麼算出來的)
: 期間法官說我當時看到公文上寫的那行「每月薪資為18xxx元」時
: 並未表示任何異議,視為默認,表示我同意月薪是18xxx元
: 但公文是基金會簽的,薪水也是基金會給的
: 公文上寫18xxx元,但每月基金會給我的薪水卻是21xxx元
: 如果我沒表示異議表示我默認薪水是18xxx元的話
: 那基金會每月給我21xxx元也從未表示過異議,是否也表示他們認同這金額?
: 但法官在法庭上卻未針對這點提出解釋
: 僅告訴我以公文來看,我的薪水應是被告主張的18xxx元
: 最後,當法官知道被告要從我薪資中「扣除6%勞退基金」時
: 他竟說:「這樣很合理阿,反正這錢也是妳退休後可以領的」
: 我就無言了
: 以我的認知,勞退基金跟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都是雇主應「額外」繳交的
: 不可從勞方薪水中扣除
: 再者,公文上加註的那行「每月應領薪資為18xxx元」是扣除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及勞
: 退基金後的金額(公文上並未寫明如何算出來的,但基金會有表示這是扣除雇主應負擔的
: 勞健保費及勞退基金後的金額)
: 若要從勞方薪水中扣除這些費用,已違反勞基法,契約應該是無效的
: 既然無效,不論我是否有表示異議,都不能從我的薪水中扣除這些費用吧?
: 法官說我當時沒表示異議表示默認,這理由我實在無法接受
: 今天這樣的開庭結果真的讓我很灰心
: 勞基法明明白白寫著不可從員工薪水中扣除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及勞退基金
: 也不可以任何理由扣留員工薪水
: 但法官卻不認為基金會這樣的作法有什麼不對?
: 難到勞基法是訂好玩的,員工就只能任其擺佈嗎?
: 雖然未收到判決結果,但法官已有口頭說明判決書會怎麼寫
: 依他的說明,我可能會敗訴
: 但我想我會繼續上訴,雖然金額只有22000,但也是我辛苦工作賺的錢
: 況且若要以這種理由被判敗訴,我怎樣也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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