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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敝人在學四年期間被偷了5台腳踏車 故此 欲以一陳舊但顯為堪用之腳踏車 配合一破損嚴重且顯失功能之鎖具為餌 在旁以攝影存證 待犯人出現後 則開出 "以一萬元為條件和解 否則以竊盜案移報案之條件"予以和解 此舉是否成立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或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更明確的說 佈局引導犯案後 要求和解金 否則移送法辦之行為 是否符合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說明? 私以為 上開和解及移送法辦之行為均為 每個人的合法權利 故應不符合上開之要件 以上 希望各位版友能予以指教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makelove5566:346成立..... 10/20 13:57
phantomli:提起告訴乃合法權利,何以成立346~? 10/20 14:08
makelove5566:一萬元和解.....實務上會看手段與目的間關聯.... 10/20 14:24
makelove5566:提告可以.....要求高額和解金才換不告....... 10/20 14:24
makelove5566:最好不要有這種貪念....... 10/20 14:25
phantomli:問題是內在關聯性的欠缺原因為何?提和解要求不見得就欠 10/20 14:30
phantomli:缺關聯性吧~再說,一萬元對腳踏車來說也並非鉅額~ 10/20 14:30
makelove5566:二手爛腳踏車賣個一千元差不多..... 10/20 14:32
sindyevil:和解 對方也可以拒絕 是否成立346 還不一定 10/20 14:43
phantomli:大概搜尋一下實務判決,發現如果是以法律上權利為金錢主 10/20 15:14
phantomli:張,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似乎都不認為具有不法所有之 10/20 15:14
phantomli:意圖。至於實務座談會說的「罰一百倍」,因已逾越損賠範 10/20 15:16
phantomli:圍甚多,所以被認為具有社會可非難性~ 10/20 15:17
請教一下各位 若敝人以暗示的方式讓犯人得知此和解之方案 並主動提出 賠償以和解的要約 是否應無上開恐嚇的問題? FOR EXMAPLE: 甲: 先生 你偷我車 都拍起來囉 我要報警抓人~ 你不要走 乙: 請給我一次機會 甲: (拿出錢包 看一下錢) 乙: 3千 甲: (搖頭) 乙: 一萬! 甲: 這次就原諒你 但請不要再犯了
kirimaru73:你可以索賠那架破爛腳踏車的費用(或是他直接當場還你) 10/20 15:53
kirimaru73:至於精神賠償...是要賠償釣魚之樂嗎?? 這裡就說不通了 10/20 15:55
phantomli:並不是規避與否的問題,這是「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 10/20 15:57
phantomli:,重點在於被害人「請求金額」跟「若不從,則提告」這二 10/20 15:5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20 15:59)
phantomli:者之間有無關聯性,或論是否具有可非難性~有則有之,不 10/20 15:58
phantomli:管是迂迴暗示,或直接表明,均屬之。若無,則恆無~ 10/20 15:59
piglauhk:所以 設計抓小偷 而犯人主張付錢和解 接受則成立346條? 10/20 16:08
sneak: 最好不要有這種貪念.. https://noxiv.com 08/12 22:28
sneak: 管是迂迴暗示,或直接表 https://daxiv.com 09/15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