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kelove5566:346成立..... 10/20 13:57
推 phantomli:提起告訴乃合法權利,何以成立346~? 10/20 14:08
推 makelove5566:一萬元和解.....實務上會看手段與目的間關聯.... 10/20 14:24
→ makelove5566:提告可以.....要求高額和解金才換不告....... 10/20 14:24
→ makelove5566:最好不要有這種貪念....... 10/20 14:25
推 phantomli:問題是內在關聯性的欠缺原因為何?提和解要求不見得就欠 10/20 14:30
→ phantomli:缺關聯性吧~再說,一萬元對腳踏車來說也並非鉅額~ 10/20 14:30
推 makelove5566:二手爛腳踏車賣個一千元差不多..... 10/20 14:32
→ sindyevil:和解 對方也可以拒絕 是否成立346 還不一定 10/20 14:43
推 phantomli:大概搜尋一下實務判決,發現如果是以法律上權利為金錢主 10/20 15:14
→ phantomli:張,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似乎都不認為具有不法所有之 10/20 15:14
→ phantomli:意圖。至於實務座談會說的「罰一百倍」,因已逾越損賠範 10/20 15:16
→ phantomli:圍甚多,所以被認為具有社會可非難性~ 10/20 15:17
請教一下各位 若敝人以暗示的方式讓犯人得知此和解之方案
並主動提出 賠償以和解的要約 是否應無上開恐嚇的問題?
FOR EXMAPLE:
甲: 先生 你偷我車 都拍起來囉 我要報警抓人~ 你不要走
乙: 請給我一次機會
甲: (拿出錢包 看一下錢)
乙: 3千
甲: (搖頭)
乙: 一萬!
甲: 這次就原諒你 但請不要再犯了
推 kirimaru73:你可以索賠那架破爛腳踏車的費用(或是他直接當場還你) 10/20 15:53
→ kirimaru73:至於精神賠償...是要賠償釣魚之樂嗎?? 這裡就說不通了 10/20 15:55
推 phantomli:並不是規避與否的問題,這是「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 10/20 15:57
→ phantomli:,重點在於被害人「請求金額」跟「若不從,則提告」這二 10/20 15:5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20 15:59)
→ phantomli:者之間有無關聯性,或論是否具有可非難性~有則有之,不 10/20 15:58
→ phantomli:管是迂迴暗示,或直接表明,均屬之。若無,則恆無~ 10/20 15:59
→ piglauhk:所以 設計抓小偷 而犯人主張付錢和解 接受則成立346條? 10/20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