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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之前聲明異議一件交通違規案件 昨天收到裁定 欲於五日內提出抗告 但因為時間很趕 後來在網路上看到是否可有下列作法: 1.先於收到裁定五日內提出"聲明抗告狀" 2.再提出"抗告理由狀" 但請問有規定提出"聲明抗告狀"後幾日內要提出"抗告理由狀"嗎? 3.若後續要在高等法院出庭 可能無法再請假 在人不到場的情況下 是否要通知法院? 若通知法院本人無法出席 我可否再以其他文件 再一次陳述我的立場? 這時候一樣要繕寫何種名稱的狀紙嗎? 雖然知道無法到場說明 等於無法完盡的捍衛權益 不過真的不方便請假了 希望各位前輩協助撥冗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3.24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