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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買了幾年的機器(三星製造)因使用某牌產品損壞了一些零件 以致某些功能無法使用 造成機器損壞的產品製造商(以下稱廠商A)也很有誠意 願意照三星原廠工程師報修的估價單的金額做全額賠償 只要我把維修後的發票單據寄回即可 我考慮到維修所更換的是備品 不知品質良率如何 怕備品品質不佳 容易故障造成後續使用上的困擾 且三星原廠也已不再生產此類產品了 到時怕要修也沒得修 所以跟廠商A協商 是否可以自行另購他牌同性質新品 改以新品發票給廠商A核銷 核銷金額就以舊機報修估價單的金額為上限 超過之金額由我自行負擔 廠商A客服跟我說可以 但是購買新品的話 除了新品發票必要付上以外 還必須連舊機一起送回給廠商A 我的問題點在於: 廠商A僅針對舊機損壞的部分零件作賠償 但機器的其他部分是堪用的 加上其主要功能雖已損害 在不維修的情況下仍有其他功能可使用 此是否可視為機器本身之殘值呢? 在購買新品之情況下 廠商A僅理賠損壞的零件金額 卻將整台機器與新品發票一起收回 似乎不太合理? 加上我有特殊原因必須保留舊機機體 所以一直與廠商A協調是否有折衷方式 例如將損壞之零件拆下交付給廠商A 再以新品發票核銷金額 但客服堅持該公司之處理程序即為: 可修復: 消費者持原機報修→修復後將發票單據寄回→廠商A全額理賠修復費用 (此種情形下廠商A不收回機器) 不可修復: 消費者報價新品費用→廠商A估算後再回復消費者理賠金額→ 確認購買新品並寄回舊機與新品發票 可能我已先表明新品核銷金額以舊機估價金額為上限 所以客服可以直接答應換購新品的要求 但他不斷強調 如果選擇購買新品 就公司程序而言 不管如何就是一定要將舊機和新品發票寄回 今天和客服一直達不到共識 頗令我苦惱 他以公司規定來回覆 我也不好意思為難他 因此上來請教各位版友 我知道就法條而言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那我提出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嗎? 若屬合理 有沒有什麼法條可以引用來說服廠商A讓我保留舊機呢? 有勞大家為我解惑 謝謝 <(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67.41
enterpirse:在保固期內??若是,應回歸一般保固通則 10/21 19:45
catkin:謝謝e大 此機已過保固 且經原廠工程師判定損壞原因為 10/21 19:59
catkin:該廠商之產品瑕疵所致 10/21 20:01
catkin:抱歉好像有點亂 文中的原廠與廠商是兩家不同的公司 10/21 20:03
catkin:我修一下文好了 ^^" 10/21 20:03
※ 編輯: catkin 來自: 220.129.67.41 (10/2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