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BCB (科科)》之銘言:
: 小弟最近在讀民總"錯誤"的部分
: 王澤鑑老師書上在內容錯誤的舉例是說:
: 誤某人為地震救命恩人而贈與之
: 這個例子中贈與人應該是不清楚地震救命恩人是誰
: 所以才會誤認吧
: 那此時贈與人的"法效意思"究竟是
: 我要贈送給"某人" 抑或是 我要贈送給"地震救命恩人"???
: 更進一步說
: 是"因誤認所以具體明確的某人"還是"抽象的地震救命恩人"??
: 若是"某人"的話 似乎比較像是動機錯誤
: 若是"地震救命恩人的話 才比較符合內容錯誤的概念吧
: 小弟初學法律 所提出之疑問難免貽笑大方 還望各位法學界前輩惠予卓見!
這有兩種可能情形:
1.贈與人知救命恩人係某甲,之後卻誤認某乙為甲而贈與之,此屬於88I前段之內容錯誤
2.贈與人不知救命恩人係某甲,以為某乙即為救命恩人而贈與之,屬於動機錯誤;
惟此種情形可認為具有交易上重要性,構成88II性質錯誤,法律效果視為內容錯誤。
結論:兩種情形都是可撤銷的錯誤(假設表意人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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