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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BCB (科科)》之銘言: : 小弟最近在讀民總"錯誤"的部分 : 王澤鑑老師書上在內容錯誤的舉例是說: : 誤某人為地震救命恩人而贈與之 : 這個例子中贈與人應該是不清楚地震救命恩人是誰 : 所以才會誤認吧 : 那此時贈與人的"法效意思"究竟是 : 我要贈送給"某人" 抑或是 我要贈送給"地震救命恩人"??? : 更進一步說 : 是"因誤認所以具體明確的某人"還是"抽象的地震救命恩人"?? : 若是"某人"的話 似乎比較像是動機錯誤 : 若是"地震救命恩人的話 才比較符合內容錯誤的概念吧 : 小弟初學法律 所提出之疑問難免貽笑大方 還望各位法學界前輩惠予卓見! 這有兩種可能情形: 1.贈與人知救命恩人係某甲,之後卻誤認某乙為甲而贈與之,此屬於88I前段之內容錯誤 2.贈與人不知救命恩人係某甲,以為某乙即為救命恩人而贈與之,屬於動機錯誤; 惟此種情形可認為具有交易上重要性,構成88II性質錯誤,法律效果視為內容錯誤。 結論:兩種情形都是可撤銷的錯誤(假設表意人無過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9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