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iin (123)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幾個民法條文以及法律問題
時間Fri Oct 28 13:37:22 2011
1.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請問其中的 分居 是什麼意思??
2.婚前與婚後財產究竟如何計算?
一開始我認為是從結婚的日期來看,某甲結婚日期前的存簿總金額為婚前財產
某甲死亡當天存簿總金額為婚後財產,但有聽說無法用此方法判定,因為存簿裡面的錢
屬於流動性質,所以無法以此方法判定??
3.民法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
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想請問一下某甲如果擁有一塊土地,此土地為政府放領所得,若某甲死亡後此土地也
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還是直接算是某甲所留下來的遺產?
不好意思落落長打了這麼多
因為小弟不是唸法律系的
不知道這樣上述三點想問的問題表達的清不清楚
在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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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30.59.91
→ yuusnow:1.民法是民國十幾年就定的,以當時的社會習慣來看,大部分 10/28 13:43
→ yuusnow:的繼承人都是與被繼承人住在一起,分居就是指出去住,也就 10/28 13:44
→ yuusnow:是說繼承人出去成家立業,另立門戶這樣。 所以會有分居 10/28 13:45
→ yuusnow:所產生的特種贈與,換成現代,你可以想成是小孩要結婚 10/28 13:45
→ yuusnow:父母出錢幫忙買房子,這種就是特種贈與。 10/28 13:45
→ yuusnow:2.不知道從哪裡聽說的...一般來說用結婚時日分是最準的 10/28 13:46
→ yuusnow:存簿裡的錢是流動性質跟他是不是婚後財產的關連性是什麼? 10/28 13:47
→ rainiin:請問樓上一下 那 新戶戶長 這個算是分居嗎? 10/28 16:39
→ yuusnow:現在要看每個案例了,另立新戶並不一定是分居 10/28 19:02